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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朴簡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維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維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方法支付附表所示之賠償金,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維民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與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所用之出入帳戶,供詐騙集團詐欺被害人款項之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尚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陳良富達成調解,並已依和解條件先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與告訴人,有陳報狀、匯款單據各1份附卷可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犯行之未必故意,導致詐騙集團利用其帳戶遂行詐欺犯罪,造成告訴人受有15萬元之損失;其自陳二技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汽車零件工廠工作,月薪約2萬5千元,獨自在外租屋,未婚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失慮而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告訴人亦同意與被告附條件之緩刑,有上開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斟酌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合意之內容,命被告向告訴人,依附表所示方法支付附表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告訴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履行條件之相│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對人 │ │├──────┼──────────────────────┤│ 陳良富 │應給付共計14萬元,並自109年6月15日起至110年7││ │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萬元與陳 ││ │良富。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61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黃維民明知將郵局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予陌生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不詳人士使用。嗣後前開帳戶為詐欺集團使用,並由該集團不詳姓名之成員於同年月15日10時31分許打電話給陳良富,佯稱係陳良富之朋友「中埔阿藝」,急需用錢等語,使陳良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34分許,轉帳新臺幣15萬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始知受騙。

二、證據

(一)被告黃維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良富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郵政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資料、LINE對話翻拍照片及相關照片。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