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志豪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志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邱志豪與賴○○前為夫妻,2人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判決離婚,二人為家庭暴力法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二人於離婚前即已不睦,邱志豪認為遭賴○○在外中傷,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給賴○○,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恫嚇賴○○,使賴○○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訊據被告邱志豪雖供承案發時仍與告訴人賴○○為夫妻,其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告訴人在108年12月底時就離家出走,她在外面不斷放話說我避不見面、不跟她見面、想要我她的錢,最後說要讓我身敗名裂,我傳訊息是說她在外面亂講話,我也要把她家的事說出去,但實際上並沒有說出去,沒有危害到她的安全,她也沒有危險,我傳的玉石俱焚並非指生命上的玉石俱焚,且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要傷害她的生命,我是用辭不當,完全沒有恐嚇的意思,且她收到訊息後沒有回覆我,還把訊息拿給朋友看,她完全沒有害怕的意思,繼續在外面放話云云。
三、經查:
(一)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為判斷標準。
(二)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為夫妻,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利用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給告訴人乙節,業據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調查時所坦承,並經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並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份、LINE訊息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跟被告在108年4月30日結婚,於109年4月判決離婚,婚後發現被告有暴力傾向,才跟他離婚,我有把被告傳給我的簡訊翻拍,我看了之後,非常害怕,我有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已經下來了等語,表示因被告所傳送之訊息,使其心生恐懼。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告訴人於108年12月底時,就已經離家出走等語,對照告訴人於與被告分居期間,於109年1月15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判離婚,於同年3月26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核發對被告之保護令,並均檢附被告與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不斷以言語辱罵、警告、威脅之錄音對話譯文及LINE對話紀錄,經本院於109年4月24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181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及於同日以109年度婚字第35號判決二人離婚在案,此有上開通常保護令、判決、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及所附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譯文、簡訊翻拍照片、家事起訴狀等在卷可查,足證告訴人因持續遭受被告言語折磨之精神暴力,不得不選擇離家分居,並尋求判決離婚及聲請保護令以自保,更堪認被告以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時,確實會使告訴人心生恐懼,被告辯稱告訴人並未心生恐懼云云,即非事實。
(四)參以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告傳送簡訊翻拍照片6張,被告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用詞激烈,其中「玉石俱焚」,語出於《書經.胤征》,意指美玉和石頭一同被燒毀,後用「玉石俱焚」比喻不論賢愚、善惡、好壞同時受害,盡皆毀滅,意同「同歸於盡」,此有教育部成語典網頁列印資料1份存卷可參,又被告揚言將告訴人家族私事昭告大眾或投諸媒體,可能造成告訴人家族事業商譽之影響,是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足以使通常理性之收訊息者觀之,認為被告係以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恫嚇,使人生畏佈心,達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自陳為專科畢業,且經營眼鏡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歷,豈會不知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足以讓告訴人於閱讀後擔心被告將對其施以名譽受損,甚至可能造成家破人亡之激烈手段?是被告所辯僅係用詞不當,並無恐嚇之犯意云云,更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被告雖辯稱其從頭到尾沒有傷害告訴人的生命,也沒有把告訴人家族私事散布出去,故其並無恐嚇云云,然恐嚇危害安全係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屬於危險犯,只需發出要脅,使被要脅人驚懼不定,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或名譽等感到憂慮,破壞他人免於恐懼之自由即已構成,此與實際上具體侵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行為,例如殺人、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或其他財產性犯罪等,純屬二事,被告所為,客觀上足以使通常之人產生畏怖,主觀上亦使告訴人心生恐懼,是縱其最後並未實際侵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名譽,亦僅其未觸犯其他罪責而已,並不因此即認其並無恐嚇之犯意及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1.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為夫妻,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份存卷可查,被告對告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應論以家庭暴力罪。
2.被告前後傳送數通恐嚇訊息恐嚇告訴人,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為接續犯,均屬包括一罪。
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即被告亦有傳送如附表編號6、7之恐嚇訊息,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查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朴交簡字第48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本院考量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侵害之法益均不同,綜合判斷後認為本件加重最輕本刑,有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於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間之關係,本件犯罪之手段,告訴人生命、身體、名譽所受之危害,被告犯後雖坦承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然否認犯罪,並將所有過錯均歸咎於告訴人,對於自己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斷以負面、貶抑之態度對待告訴人,甚至於分居後不思維持婚姻或理性處理離婚之事,案發後亦從未試圖尋求告訴人原諒或與其和解,反而處處以被害者自居,僅擔心自身因本件會有前科云云,難認其態度良好,暨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與告訴人離婚(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營眼鏡行,獨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傳送簡訊時間│ 簡訊內容 │├──┼──────┼─────────────────┤│ 1 │109年2月12日│我一定跟妳玉石俱焚 ││ │4時43分 │ │├──┼──────┼─────────────────┤│ 2 │109年2月12日│不信妳走著瞧 ││ │4時44分 │ │├──┼──────┼─────────────────┤│ 3 │109年2月12日│妳怎麼講我,我就把妳全家的事說出來││ │11時44分 │ │├──┼──────┼─────────────────┤│ 4 │109年2月12日│妳爸、妳弟、妳、妳女兒、妳兒子,我││ │11時45分 │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宏基蜜蜂的精采故││ │ │事 │├──┼──────┼─────────────────┤│ 5 │109年2月13日│妳可以試試看,我做不做的到 ││ │1時4分 │ │├──┼──────┼─────────────────┤│ 6 │109年2月13日│不回應也沒關係 ││ │1時5分 ├─────────────────┤│ │ │反正後果自負 │├──┼──────┼─────────────────┤│ 7 │109年2月13日│我一定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宏基蜜蜂││ │1時6分 │的驚人內幕 │├──┼──────┼─────────────────┤│ 8 │109年3月24日│一個被前夫強暴的女人… ││ │4時45分 │一個被前男友迷姦的女人… ││ │ │一個女兒養到自殺的女人… ││ │ │一個兒子會三隻手的女人… ││ │ │一個老爸跑路過的女人… ││ │ │一個弟弟跟老婆和小三同睡一張床的女││ │ │人… ││ │ │ ││ │ │總合以上條件這麼好的女人,實在是找││ │ │不到了… │├──┼──────┼─────────────────┤│ 9 │109年3月29日│離婚就簽一簽就好,妳一直在外「放話││ │15時32分 │」,我不是不知道,只是不想跟妳一般││ │ │見識!! ││ │ │ ││ │ │現在搞到我「退社了」,外面也繪聲繪││ │ │影,不是妳躲在後面,這樣就不會有人││ │ │知道!! ││ │ │ ││ │ │既然我都退社了,錢的部份跟妳們家也││ │ │清楚了,我給妳最後3天的時間來簽字 ││ │ │,否則我讓以下事情公開於世… ││ │ │ ││ │ │我一定要投訴媒體,我看「宏基蜜蜂」││ │ │跟文豪眼鏡誰比較有興趣知道 ││ │ │ ││ │ │「宏基蜜蜂二千金離婚鬧得沸沸揚揚」││ │ │這是標題!! ││ │ │ ││ │ │內容包括: ││ │ │1.被前夫強暴 ││ │ │2.被前男友迷姦 ││ │ │3.女兒養到自殺 ││ │ │4.兒子會三隻手 ││ │ │5.老爸跑路過的 ││ │ │6.弟弟跟老婆和小三同睡一張床 ││ │ │7.事情發生的原因 ││ │ │ ││ │ │我跟妳說,我不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