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30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俊維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令陳維君」,更正為「令陳俊維」;第21行「109年5月21日往勘查」,更正為「109年5月21日前往勘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俊維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且未依嘉義縣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使用,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斷,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
(二)爰審酌被告違反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使用土地,而經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地上建物,恢復農業使用目的,仍拒不恢復土地原狀,顯見其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並妨害國家整體土地規劃及管制;惟考量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迄今就違法部分仍尚未變更為地目,亦尚未回復原狀,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3頁、第19至21頁),暨兼衡本案手段、情節,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附錄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741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陳俊維所有之嘉義縣○○鄉○○段○○○段000號土地,業經嘉義縣政府編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應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陳俊維於民國88年間登記為土地所有人時,其爺爺已經在該處蓋建倉庫,88年間後某時期,陳俊維與其家人又在該土地上興建圍牆及鋪設水泥地,並陸續在該處上堆置廢五金零件及回收類物品,嗣經嘉義縣六腳鄉公所依據嘉義縣政府108年10月4日府地用字第1080000000號函會勘,發現有違規使用情事,於108年10月18日,以鄉民字第108000000號函覆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遂於108年10月25日,以府地用字第1080000000號函,告知令陳俊維,因該處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陳述機會,並於文到後15日內提出合法使用文件,逾期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台幣6-30萬元,惟陳俊維接獲上開函文後,並未予以理會。嘉義縣政府遂於109年1月14日,以府地用字第1090000000號函及裁處書,令陳維君於109年4月30日前變更使用至符合土地使用規制規定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用地之使用目的及功能,並同時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之規定裁處新台幣6萬元之罰鍰,惟陳俊維接獲上開函文後,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迄嘉義縣政府於109年5月21日往勘查仍未改善,遂於109年6月3日以府地用字第1090000000號函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再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將本案報告本署偵辦,經本署檢察官於109年9月3日偵訊時再次告知上情,陳俊維表示仍未有改善,僅分期繳納罰鍰。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維於嘉義縣調查站調查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相關嘉義縣政府函文、現場勘查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