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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0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宗祐具 保 人 李采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3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采燕因受刑人李宗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在法院裁定前經緝獲歸案,即不可謂其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金、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存卷可稽。又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就受刑人所涉3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9年8月19日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嗣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109年11月22日前到案執行,亦未到案一情,此有受刑人送達證書2份、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徵。惟查,檢察官於109年12月8日以受刑人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聲請裁定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於109年12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有嘉義地檢署109年12月11日嘉檢卓七109執3534字第1099031767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1個為憑,而受刑人已於109年12月10日,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是受刑人既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既因另案執行而無逃匿之情,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謂受刑人顯已逃匿而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