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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進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罪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成年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兒童受傷而逃逸罪、過失傷害罪等2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簽署之「受刑人甲○○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成年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 過失傷害罪 ││ │兒童受傷而逃逸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0日 │108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7391號 │偵字第7391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 ││ │ │ │ ││ ├────┼──────────────┼──────────────┤│ │判決確定│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判 決│日 期│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執字第629號 │執字第630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