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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建淙具 保 人 王盈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108 年度執字第3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盈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完畢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4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1 日確定,經移送執行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向受刑人住所地嘉義市○區○○里○ 鄰○○路○○○ 號7 樓1送達執行傳票,命受刑人於108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上開送達其住所之傳票於108 年10月31日由受刑人住處管理委員會收受,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經檢察官囑警拘提受刑人,員警分別於108 年12月6 日及同年月12日前往上開住所拘提受刑人均未獲,且經向具保人住所送達執行通知,命具保人於109 年1 月7 日上午10時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受刑人仍未如期到案,再經嘉義地檢署書記官以電話通知具保人將沒收保證金,被告仍未到案,有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09 號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

108 年11月26日拘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 年12月18日函暨所附報告書、嘉義地檢署109 年1 月9 日公務電話紀錄、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