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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政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6年11月3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各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至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 │ │女子脫離家庭罪 │滿十六歲之女子為││ │ │ │性交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共4││ │ │ │次) │├────────┼────────┼────────┼────────┤│犯 罪 日 期│106.03.10 │105年8月3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起至││ │ │106年6月26日為警│106年6月26日為警││ │ │查獲時止 │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緝字 │署106年度偵緝字 │署106年度偵緝字 ││ │第450號 │第230號 │第230號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 │109年度侵訴緝字 │109年度侵訴緝字 ││事實審│ │第464號 │第1號 │第1號 ││ ├────┼────────┼────────┼────────┤│ │判 決 │106.08.31 │109.02.27 │109.02.27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 │109年度侵訴緝字 │109年度侵訴緝字 ││判 決│ │第464號 │第1號 │第1號 ││ ├────┼────────┼────────┼────────┤│ │判 決│106.11.03 │109.04.08 │109.04.08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 │138號 │1253號(編號2至 │1253號(編號2至 ││ │ │3,定應執行刑2年│3,定應執行刑2年││ │ │3月) │3月)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