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伯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2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伯翰犯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伯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是在附表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為,另附表編號1 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3 、6 之罪所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出具之刑事聲請更定其刑狀、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時間間隔、各罪是否具有關聯性、所涉販賣毒品之價金、幫助販賣毒品並無獲有利益等情狀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聲請書就附表編號3 至6 各罪「犯罪日期」記載有誤之說明:
㈠聲請書就受刑人為附表編號3 犯行之時間記載為「106 年6
月11日」,然觀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751 號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2 ,受刑人是106 年6 月12日凌晨0 時25分許與人見面並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故聲請書就此時間所為之記載顯有錯誤。
㈡聲請書就受刑人為附表編號4 至6 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幫
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幫助轉讓偽藥等犯行之時間,雖分別記載為「108 年1 月28日」、「108 年2 月26日」、「10
8 年2 月23日」,然刑法第30條有關幫助犯之性質,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係採限制共犯從屬性說,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謂:「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亦顯示幫助犯無獨立性。且刑法第30條之立法理由亦說明:「幫助犯係採限制從屬形式,與修正後之教唆犯同,條文明示幫助犯之成立,以被幫助者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則幫助犯既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決定其犯罪之時間,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又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行犯罪始行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2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其可歸責之處應在於其幫助行為最終資助正犯成立犯罪之影響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形式類提案第5 號研討結果參照)。再觀之卷附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決附表一、二所載,受刑人雖是分別於108 年1 月28日、108 年2 月26日、108 年2 月23日提供幫助行為,然正犯是於108 年2 月11日、108 年3 月
5 日、108 年2 月25日始分別為販賣第三毒品或轉讓偽藥之行為,故受刑人就此3 次犯行之時間,自應以正犯實行犯罪而成立犯罪決定其犯罪時間,聲請書乃以受刑人為幫助行為之時即為其各次犯行之時間,顯有誤會。
㈢而上開犯罪時間雖均有所誤載,但因有各該刑事判決可資參
照,且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判斷並不生影響,爰由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藥事法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5 月 │├──────┼─────────────┼─────────────┼─────────────┤│ 犯罪日期 │108 年2 月21日上午10時35分│106 年6 月17日 │106 年6 月12日(原聲請書誤││ │採尿前2 至3 日內某時 │ │載為106 年6 月11日)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2 號 │偵字第6126號等 │偵字第6126號等 │├─┬────┼─────────────┼─────────────┼─────────────┤│最│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 案 號 │108 年度嘉簡字第901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751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751 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 年7 月29日 │108 年10月9 日 │108 年10月9 日 │├─┼────┼─────────────┼─────────────┼─────────────┤│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定├────┼─────────────┼─────────────┼─────────────┤│判│ 案 號 │108 年度嘉簡字第901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751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751 號 ││決├────┼─────────────┼─────────────┼─────────────┤│ │確定日期│108 年8 月16日 │108 年10月28日 │108 年10月28日 │├─┴────┼─────────────┼─────────────┼─────────────┤│ 備 註 │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 │16號 │17號 │18號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藥事法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9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 月 │├──────┼─────────────┼─────────────┼─────────────┤│ 犯罪日期 │108 年2 月11日(原聲請書誤│108 年3 月5 日(原聲請書誤│108 年2 月25日(原聲請書誤││ │載為108 年1 月28日) │載為108 年2 月26日) │載為108 年2 月23日)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201號 │偵字第6201號 │偵字第6201號 │├─┬────┼─────────────┼─────────────┼─────────────┤│最│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 年6 月24日 │109 年6 月24日 │109 年6 月24日 │├─┼────┼─────────────┼─────────────┼─────────────┤│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 ││決├────┼─────────────┼─────────────┼─────────────┤│ │確定日期│109 年7 月28日 │109 年7 月28日 │109 年7 月28日 │├─┴────┼─────────────┴─────────────┼─────────────┤│ 備 註 │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28││ │確定(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2836號) │3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