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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9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3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豐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3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豐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豐鈞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7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罪名、罪質、犯罪時間與關聯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

┌──────┬─────────────┬─────────────┐│ 編號 │ 1. │ 2. │├──────┼─────────────┼─────────────┤│ 罪名 │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 宣告刑 │拘役3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30│拘役5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0││ │0,000 元,拘役如易科罰金,│0,000 元,拘役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1 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107 年9 月間至108 年農曆春│108 年12月間至109 年6 月2 ││ │節前後某日間 │日間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493號 │偵字第5917號 │├─┬────┼─────────────┼─────────────┤│最│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9 年度簡字第588 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105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8 月14日 │├─┼────┼─────────────┼─────────────┤│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9 年度簡字第588 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1056號 ││決├────┼─────────────┼─────────────┤│ │確定日期│109 年6 月10日 │109 年11月3 日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30│嘉義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第38││ │32號 │65號、109 年度罰執字第452 ││ │ │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