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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王朝成送達代收人 陳宜新律師被 告 簡薪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同年月27日,向原告佯稱代為銷售西瓜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答應以每台斤新臺幣(下同)8 元之價格,交付22,191台斤、19,983台斤之西瓜給被告,然被告事後未依約給付貨款,致原告損失337,392 元之財產損害。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自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7,392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第49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107 年5 月3 日、同年月27日向原告佯稱收購西瓜,致原告陷於錯誤,以每台斤8 元計價,分次交付22,191台斤、19,983台斤之西瓜給被告乙節,業據本院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並以109 年度易字第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理由論述等詳如該案判決所示),故本件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據。是以,被告有上開侵權事實,且原告共損失337,392 元【計算式:(22,191台斤+19,983 台斤)X8元=337,392元】之事實,堪以認定。從而,原告因被告犯詐欺罪所受財產上損害既為337,

392 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為有理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此據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203 條所分別明定。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賠償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應屬有理由,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1 月1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送達生效之翌日即為109 年1 月26日。從而,原告請求自該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7,

3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

1 條第10款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前揭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本院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屬依職權宣告宣告假執行案件,是原告上開陳明應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且訴訟中別無訴訟費用之發生,爰不另為裁判費負擔之諭知。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