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謝○○
謝○○謝○○謝○○原 告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被 告 陳俊良
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柏殿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53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法 官 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