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49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櫻樺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櫻樺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方櫻樺與張○○有租賃糾紛,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電話撥打110報案,向警供稱如附表所示報案案發地點內有如附表所示報案內容,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於報案案發地點聚眾賭博或從事其他犯罪情事。嗣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多次派警前往現場查看,皆未發現有報案人所指情事,而查悉上情。
二、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有租賃糾紛,且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報案時間撥打電話報案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我是因案發地點常有看起來不善良的人出入複雜,我懷疑有人在賭博,我向里長反應未獲處理才一直打報案電話,不是故意要誣告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如附表所示報案時間以附表所示報案內容向員警電話
報案之事實,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警卷第1頁至第4頁、偵卷第37頁至第41頁、本院卷第69頁),且與告訴人張○○證述(警卷第7頁至第9頁、第11頁、偵卷第37頁至第41頁、本院卷第69頁)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3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076755號函附報案錄音光碟及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6份(警卷第17頁至第23頁、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7頁及末頁證物袋)、公共電話查詢(警卷第25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6頁)、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警卷第27頁至第33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勘驗報案電話(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6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為真。
㈡所謂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對於偵查
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以求訴追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告訴人祇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或言明「告訴」為必要,且依其所陳述之事實,客觀上已可認其有訴追之意思,仍屬合法之告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2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報案內容,明確指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報案案發地點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報案內容之情事,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3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076755號函附報案錄音光碟及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6份(警卷第17頁至第23頁、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7頁及末頁證物袋)可憑,足認被告當時係以被害人身分,以電話報案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指明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案發地點有可疑人、車出入、有賭博情事等報案內容,自有請求員警開始調查指訴事實之意思,故被告確有希望訴追之意而有申告之事實。又被告於109年11月22日上午11時54分17秒、109年11月23日上午7時35分30秒、109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分50秒等連續3日報案,又於兩星期內之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2分5秒報案、再於1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52分36秒、109年12月13日下午5時23分57秒同日撥打兩次電話報案,皆使用公共電話,惟經警員至報案案發地點調查後皆未發現可疑情事,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3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076755號函附報案錄音光碟及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6份(警卷第17頁至第23頁、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7頁及末頁證物袋)可證,顯見被告主觀上顯具有藉其所誣指之內容,使不特定人遭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甚明。
㈢被告雖辯以其僅係鄰居說報案案發地點出入複雜,懷疑有人
在賭博才會請警員協助調查等語,然被告在附表各編號所示報案時間使用公共電話報案,前後僅22日被告報案次數即多達6次,各次報案後經警至現場查無可疑情事,已如前述,故觀被告於短時間密集使用較難以查明報案人身分之公共電話報案,且雖辯稱係鄰居說報案案發地點出入複雜,惟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卻無法提供係何人告知被告前述地點出入複雜之情形(偵卷第39頁),且被告雖稱出入都是看起來不善良之人(本院卷第150頁),然一般人之外貌良善與否本屬個人主觀認定,且實際上面惡心善之人亦常有之,被告未經任何查證報案處所有何犯罪跡證,單純以主觀想像有黑車進入即稱有聚賭或有犯罪情事(偵卷第39頁),且經警於各次報案後至報案案發地點調查,各次皆無可疑人士或賭博情事,足認被告指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報案內容,並非出於懷疑或誤會,被告既未曾親眼目睹報案案發地點有賭博或犯罪情事,僅以「看起來不善良之人出出入入」及「有黑車進入」,就多次撥打110電話向警方檢舉有賭博案件或犯罪情事,益徵上開被告撥打110電話報案之內容,皆係被告明知無該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至明,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又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報案地點並無如
其報案內容所述之情事,竟向警察機關誣告報案案發地點有聚眾賭博及其他犯罪情事,致警察機關因而進行無益調查程序,耗費司法資源,更使他人有遭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否認犯行(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坦然面對自己之過錯,兼衡被告自陳大同商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需扶養母親、妹妹、姪女,職業為看護、家境勉持(本院卷第156頁)且有焦慮症(偵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考量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9頁),被告因患有焦慮症因恐慌而犯下本案犯行(偵卷第39頁),惡性尚非重大,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審酌被告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培養其正確法治觀念及約束自身行為之決心,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用啟向善並勵自新。若被告未能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 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報案時間 報案電話 報案案發地點 處理情形 相關證據 報案內容 1 109年11月22日上午11時54分17秒 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山路郵局公共電話) 嘉義市○區○○街000號附1隔壁銀色大門住家 經到場了解,未發現有任何賭具及賭博情事。 一、被告方櫻樺之供述(警卷第1頁至第4頁、偵卷第37頁至第41頁) 二、告訴人張○○之證述(警卷第7頁至第11頁、偵卷第37頁至第41頁)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2頁至第15頁) 四、公共電話查詢(警卷第25頁)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6頁) 六、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警卷第27頁至第33頁) 七、110報案紀錄單: 1、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報案時間109年11月22日上午11時54分)(警卷第17頁) 2、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報案時間109年11月23日上午7時35分)(警卷第18頁) 3、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報案時間109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分)(警卷第19頁) 4、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報案時間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2分)(警卷第20頁) 5、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報案時間1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52分)(警卷第21頁至第22頁) 6、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報案時間109年12月13日下午5時23分)(警卷第23頁) 出入人口複雜,有賭博情事 2 109年11月23日上午7時35分30秒 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工門市前公共電話) 嘉義市○區○○街000號旁無號碼鐵厝金色大門 該址為存放塑膠原料倉庫,警方到場時老闆及員工在內,無可疑人士。電詢報案人,報案人電話為空號無法聯繫。 該戶有可疑人、車出入,在裡面從事違法事情 3 109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分50秒 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山路郵局公共電話) 嘉義市○區○○街000號旁鐵皮屋 經警方到場了解,該鐵皮屋目前無人在其中,詢問旁邊工廠人員表示為地主放置農具用,並無可疑人士出沒。 有可疑人士出入,危害鄰居安全 4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2分5秒 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文財殿公共電話) 嘉義市○區○○街00000號 經警方到場並未發現該所報之地點「義教街430-2號」,經聯繫報案人,該報案電話無法接通。 有賭博情事發生 5 1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52分36秒 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文財殿公共電話) 嘉義市○區○○街000號附2(銀色鐵門內) 經警到場,現場無人,經聯繫該址使用人張○○到場,經張○○同意並陪同警方進入檢視,該址僅有一大門出入口,平日作為張○○施作防水工程放置車輛及材料之倉庫,未發現任和賭具或有疑似賭博跡象。 有賭博情事發生 6 109年12月13日下午5時23分57秒 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府門市前公共電話) 嘉義市○區○○街000號附2 經警到場,現場無人,經聯繫該址使用人張○○到場,經張○○同意並陪同警方進入檢視,該址無後門,平日作為張○○施作防水工程放置車輛及材料之倉庫,警方檢視所有空間,皆無人在場,未發現任和賭具或有賭博跡象。 有賭博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