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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4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0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敏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2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係址設嘉義市○區○○街000號9樓7「理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理安公司)經理,負責該公司行政及財務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理安公司承攬如附表所示之公寓大廈大樓管理維護工作,由甲○○向各公寓大廈收取管理費用後,再轉交理安公司會計;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公寓大廈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後,於附表所示之侵占時間未交回理安公司,反侵占入己。

二、案經理安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係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43頁),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

中坦承不諱(偵字卷第92頁、本院卷第43-44、57-5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於偵查中指訴(偵字卷第43-44頁)大致相符,並有嘉義文化路郵局存證信函、被告還款計畫書、理安公司之請款單、財務支出報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明細(偵字卷第47-73頁)在卷可參。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被告就附表編號3-4、6-7、9-15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係於同日所為,犯意同一,且所侵占之款項均為應交付理安公司之管理費,顯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計8次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擔任理安公司經理,負責向各公寓大廈收取管理

費用後轉交理安公司會計,本應謹守分際,忠實執行職務,竟貪圖私利而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持有款項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所為確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返還侵占款項,告訴人法定代理人亦表示不追究被告責任(本院卷第59-60頁),兼衡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無業、現與子女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㈢緩刑之宣告:

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11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審理時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並將侵占款項全部返還告訴人,經告訴人法定代理人表示不追究被告責任,被告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已足促使其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認被告就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㈣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合計756,589元,然被告已全部返還告訴人,依前揭規定,就被告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公寓大廈名稱 侵占金額(新臺幣) 侵占日期 主文 1 金陵大樓 22,421元 109年6月16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世賢芳鄰吉祥區 78,450元 109年6月18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東坡居大廈 116,005元 109年6月24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春堤山林二期 40,000元 109年6月24日 5 溫州二街大樓 34,175元 109年6月25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客臨雅舍富貴區大樓 118,280元 109年6月30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祥和學府七期 30,941元 109年6月30日 8 東坡居大廈 112,160元 109年7月25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凱悅大第 60,000元 109年7月30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林園官邸社區 6,600元 109年7月30日 11 藝術明園 6,000元 109年7月30日 12 玉山名園 4,000元 109年7月30日 13 豪門貴族 15,900元 109年7月30日 14 經國新城C社區 26,400元 109年7月30日 15 世賢芳鄰吉祥區 51,124元 109年7月30日 16 仁愛星鑽公寓大廈 34,133元 109年12月25日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計 756,589元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