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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6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0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家齊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56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2 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加重誹謗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561號被 告 古家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家齊曾在王柏翔擔任負責人之「FOREVER永恒表演藝術團隊」擔任樂團主唱,惟雙方因報酬問題有所爭執,古家齊遂離開該團隊。嗣古家齊得知王柏翔欲舉辦「啾咪盃歌唱大賽」後,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心兒頌」內,張貼發表內容為:「這是我之前的街藝老闆,算錢不老實到處騙人不實等等,身邊已經很多受害者,希望大家不要受騙」之文字供不特定人觀覽,而以此方式毀損王柏翔之名譽。

二、案經王柏翔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古家齊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王柏翔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被告之社群網站「FACEBOOK」及「INSTAGRAM」資料各1份。

(四)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截圖2份。

(五)「FOREVER永恒表演藝術團隊」、港口土魠魚焿之社群網站「FACEBOOK」資料各1份。

(六)2021新秀歌唱大賽第一屆啾咪盃比賽資料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另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惟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次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之行為、所指摘或傳述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而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綜觀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之規定,均係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並有指摘或傳述之散布行為,始足當之。申言之,妨害信用罪所欲保護之法益乃信用,即經濟上評價諸如自然人或法人在經濟活動中之給付或支付能力,誹謗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則為自然人或法人在社會上一般性之人格評價,而二罪之成立,均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信用之具體事實,為其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依告訴人前揭指訴之情節,觀諸被告上開貼文內容,顯非抽像謾罵,而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且係對於告訴人人格之評價,而非對告訴人經濟能力上之攻擊,是被告上開貼文內容,尚與刑法之公然侮辱及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有悖,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侯德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宇飛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裁判日期: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