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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楊昭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90年度訴字第288號),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關於「楊昭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現正執行中,然受刑人姓名為「甲○○」,本院刑事判決書誤將受刑人之姓名記載為「楊昭柏」,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三、經查:受刑人之姓名為「甲○○」,此有受刑人之戶籍謄本可證,本院90年7月31日宣示之上開刑事判決關於受刑人之姓名均誤植為「楊昭柏」,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爰依聲請更正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法 官 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判書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