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啓宏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強制戒治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6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啓宏(下稱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6號指揮執行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業經修正,故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評估,爰對於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由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6號指揮執行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本院卷可稽,可知當初檢察官係據法院之裁定而執行強制戒治,並無不當之處。嗣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業經修正,檢察官評估異議人在戒治所內之表現,認異議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遂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並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異議人亦於民國110年5月12日釋放出所之情,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本院卷可查。則異議人既已不再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即無對強制戒治聲明異議之實益,是本件異議人聲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