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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4號聲 請 人即受處分人 邱傳忠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7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邱傳忠(下稱受處分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強制戒治,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後,衛生福利部所研修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已修正,故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評估,檢察官上開指揮執行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89號、99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9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所受上開強制戒治之執行,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而本院已於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78號裁定准許,並受處分人已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其他案件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是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既經本院裁准免予繼續執行,且業已出戒治所,其本案之聲請顯無實益,從而,本案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