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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柏亨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柏亨(下稱受處分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強制戒治,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後,衛生福利部所研修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已修正,故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評估,檢察官關於強制戒治指揮執行有所違誤,應重新審酌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89號、99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5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所受上開強制戒治之執行,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而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2號裁定准許,受刑人亦於110年5月14日釋放出所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是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既經本院裁准免予繼續執行,受刑人復已為釋放,則不論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是否允當,均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