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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雨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0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8年度執保緝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雨玄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1年6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6個月內,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傅雨玄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於民國108年3月7日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8日,簽發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自108年11月8日起執行刑前強制工作迄今,執行已滿1年6個月,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期間,自110年9月起進入第一等,最近6個月內,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而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11月2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5190號函及其附件略以:受刑人執行期間作業認真,循規蹈矩,遵守規定,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報請檢察官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語,此有上揭函文及所附110年第13次所務委員會議記錄節本、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上開判決書、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附卷可考,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