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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7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逸翔具 保 人 黃凱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凱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凱君因受刑人黃逸翔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0刑保字第70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乙節,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存卷可稽。又受刑人前揭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0年5月3日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未到,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110年9月28日到案執行,逾期則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亦未到案一情,此有受刑人送達證書、執行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及送達證書、高雄地檢署拘票、報告書、查訪單、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徵。且受刑人現另案通緝中,其與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