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義典指定辯護人 陳怡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義典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義典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被告應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羈押3月在案,有押票、訊問筆錄在卷可考。
二、被告就其竊盜之犯行雖坦承不諱,但否認有準強盜之犯行,而被告之竊盜犯行,核與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就竊盜行為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於101年度前即有吸食強力膠之情事,於110年1月間起,再度因吸食強力膠而頻頻犯竊盜罪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在卷;且被告於110年2月23日,為購買強力膠吸食,曾竊取他人之機車作為代步工具,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560號判決論處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有該案判決在卷可參,故被告在其施用強力膠成癮之事實無明顯改變之前,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裁定自110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