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翔浤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何修安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被 告 劉維逸選任辯護人 呂承育律師被 告 楊政泰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被 告 李治德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陳玉璋選任辯護人 張佩珍律師
周聖錡律師柳柏帆律師被 告 王芮宥
何國新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黃紹閔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被 告 洪健超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被 告 陳靜如選任辯護人 趙文淵律師
周聖錡律師張佩珍律師被 告 周鈺得
官志豪
何幸宜
官姿秀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被 告 賴立恩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毀棄、銷燬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件二「提前銷燬數量」欄所示之物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聲請狀所載。
二、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扣案如附件二「提前銷燬數量」欄所示之物,共裝54箱,已逾法務部調查局毒品保管專庫所餘之存放空間,如未提前銷燬,恐有未來新案毒品入庫之困難等節,已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數據資料及照片可考,足見扣案如附件二「提前銷燬數量」欄所示之物保管不便,從而聲請人上揭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