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杜彩盈被 告 邱金枝上列被告因給付票款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請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杜彩盈對被告邱金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給付票款案件,惟經本院查詢結果,並無任何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參照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即無從附麗於刑事程序中為之,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啟夫法 官 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