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益誠
(另案在監)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828號、110年度偵字第1094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19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木棒壹隻沒收。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五之車牌號碼「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四)、(五)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先後3次持木棒毀損機車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一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以毀損紗門之方式侵入住居,係一行為觸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以張貼恐嚇文字之方式,恐嚇並騷擾告訴人乙○○,係一行為觸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違反保護令罪處斷。上開5次犯行,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犯罪事實(四)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施用及販賣毒品之紀錄;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家境勉持、另案入監受刑前以作家為業;兼衡被告之行為對告訴人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暨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木棒1隻,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事實(一)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昱奉、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壹、附錄論罪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為前男女朋友,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甲○○對乙○○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核發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行為,並應遠離乙○○於嘉義縣○○鎮○○里○○路○○000號之住所及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嗣於同年月16日以裁定補充甲○○亦應遠離乙○○於嘉義縣○○鎮○○里○○街00巷0號2樓之居所至少100公尺。詎:
㈠甲○○因故對乙○○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0年9月1
6日凌晨4時、上午6時、上午9時許,3度前往乙○○位於嘉義縣○○鎮○○里○○街00巷0號2樓之居所,持其所有之木棒1隻,接續敲砸乙○○所管領、停放於前址外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乙○○。
㈡甲○○復基於毀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10年9月16
日上午9時許,以徒手推開紗門之方式,致紗門脫落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乙○○,並未經乙○○同意,進入乙○○位於嘉義縣○○鎮○○里○○路○○000號之住所。
㈢甲○○於110年9月16日上午11時58分許,經警電話告知,而知
悉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內容後,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載之時間,以其個人臉書張貼如附表所載之文字,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前開方式,對乙○○為騷擾,而違反上揭保護令。
㈣甲○○又於110年9月16日同日下午3時許,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
意,藉口購買檳榔,前往乙○○位於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工作場所,而違反上揭保護令。
㈤甲○○於110年9月17日中午12時56分許,經警電話告知而知悉
前揭保護令補充裁定之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同年月20日凌晨3時58分許,故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距離乙○○位於嘉義縣○○鎮○○里○○街00巷0號2樓之居所約20公尺之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街與○○街000巷路口,而違反上揭保護令。嗣經警據報當場以現行犯逮捕,方查悉上情。
二、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及偵訊之結證 3 證人即乙○○之母蘇○○於警詢之證述 4 被害報告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維修估價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9張、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 5 逮捕通知書、員警職務報告、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告訴人乙○○己身一等親查詢資料各1份、現場及手機翻拍照片14張 6 被告甲○○臉書截圖1份 7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號民事裁定、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3份
三、附表:編號 張貼時間 個人臉書張貼內容 (均設定公開) 1 110年9月16日中午12時21分許 乙○○,噢,應該稱呼妳一聲張太,哈哈哈哈。我現在才收到保護令,也就是說現在110.9.16中午12:00開始生效。妙妙老婆,今天妳嫁也得嫁、不嫁也得嫁,不要再做逆天之舉了,這樣會傷亡遍野,我就是神,神就是我,這是妳我從出生就注定的命運了,…逆天就會得報應,…到時候哭哭啼啼的… 2 同月19日下午3時49分許 看到這個保護令,…此仇不報非君子!我阿坎在這裡發誓,定饒不了這三人(附圖為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 3 同月19日下午4時48分許 妙妙老婆,我知道你都有在偷偷的關注我,所以我在這裡告訴你… 4 同月20日凌晨3時48分許 我們玩大膽一點的遊戲…萊爾富(超過100公尺了吧)等妳到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