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79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水義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水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何水義為何俊宏之叔叔,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何水義認為何俊宏擅自將祖產變賣,且未將所得分配予其,竟一時氣憤,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1分許、下午4時7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居所,先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何俊宏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隨即以語音留言方式,對何俊宏恫稱:「賣房子要有心理準備,不要把自己弄死。」、「我一定要打你打到進醫院住院,無法出院。」、「你們兄弟會被車子撞死」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語音訊息等語,嗣何俊宏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村街00號3樓之4住處,開啟手機語音信箱聽取上揭留言後心生畏懼,因而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何水義於警詢及本院調查庭中自白(警卷第1-4頁;偵卷第12頁正反面;嘉簡卷第33-35頁)。
(二)告訴人何俊宏於警詢中指述(警卷第8-11頁)。
(三)家庭暴力通報表(警卷第14-15頁)、告訴人手機中語音訊息翻拍畫面(警卷第25頁)、告訴人手機中語音訊息譯文(警卷第26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7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及資料(嘉簡卷第21-22頁)、被告二親等查詢資料(嘉簡卷第23-26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陳報單(警卷第30頁)。
三、犯罪事實擴張部分:查被告除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對告訴人恫稱:「賣房子要有心理準備,不要把自己弄死。」、「我一定要打你打到進醫院住院,無法出院。」、「你們兄弟會被車子撞死」等語外,尚有以語音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此部分為聲請人所漏載,而此漏載之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為接續犯之一行為(詳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自得擴張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四、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告訴人為叔姪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而被告所為本案之恐嚇犯行,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自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及被告犯家庭暴力罪部分,容有未洽,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有記載被告與告訴人具前述家庭成員關係及犯罪構成要件,故此部分仍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傳送如附表所示之之恫嚇內容,係出於同一紛爭原因,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上開犯行,並侵害同一法益,足認被告係出於同一恐嚇犯意而為,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單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僅因祖產分配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不思先以理性溝通,而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畏懼,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民國111年8月29日達成調解,有本院111年8月29日調解筆錄附卷可參(嘉簡卷第16-17頁),兼衡被告於本院中自陳無業、在家照顧母親、未婚、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嘉簡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宣告沒收:至被告用以傳送附表所示語音訊息所用之行動電話一支,固為被告所有,然未扣案,且行動電話乃一般通訊工具,本院審酌本案情節認尚無藉由剝奪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台語)第一通(時間:111年4月21日12時1分許) 嘎里共喔,哩甭通必嘎到尾,嗖尬己蹺己,這樣就不好意思,先給你說一下喔哩要有心理準備喔,我跟你說坦白耶吼,這你阿賣掉沒要緊喔,你要有心理準備,你不要搞到自己死掉,這樣就比較不好啊。 第二通(時間:111年4月21日12時1分許) 你兄弟倆會被車撞死,幹你娘機掰,你會再弄,恁爸沒關係,幹你娘老機掰,你會再弄,幹你娘機掰,你會再弄,你會被車撞死,幹你娘老機掰,何俊宏,幹你娘臭機掰,你吃不好啊,你娘老機掰,幹你老爸老母,都去死一死你娘。 第三通(時間:111年4月21日16時7分許) 你不會早一點死,會死掉,說實在,幹你娘老機掰,恁爸絕對給你打,恁爸絕對給你拱,你試試看,你給我賣掉,恁爸絕對給死耶,你試試看,幹你娘老機掰,你770萬也要賣,你要是賣你娘機掰,你娘機掰給你賣啦,幹你娘老機掰,你懶覺拿去賣啦,幹你老爸老母,你給我試試看,我再來打你。 第四通(時間:111年4月21日16時7分許) 你準備住院,我沒騙你,你這次住院有可能出不來了,不然你試試看,你ㄟ厝7百多萬也要賣,幹你娘勒機掰,你娘機掰,你娘老機掰給你拿去賣啦,幹你娘你給我賣厝,我沒有騙你,我絕對給你住院的啦,你試試看,不然你試試看,幹你娘機掰,這間厝770萬你也要賣,你娘機掰,幹你老爸老母,幹你娘機掰,你賣你會死掉,我不會騙你,你爸叫我老爸拿去,幹你娘機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