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87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其壕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9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1年度易字第44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其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其壕在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其壕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案發地保溫燈之電源線路,因而短路引
發火災,致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損害,所生之危害不小;惟念及其自始坦認本案,且已完成然修繕或賠償與告訴人和解之情形,有協議書、點交確認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易字卷第37至56頁、第63至65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暨兼衡其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存卷為憑,而被告於本案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悟,並與受損害之人和解,有上開協議書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見被告欲彌補其行為造成公共危險之損害,堪認本案雖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經告訴人向法院表示請求給予被告從輕量刑及緩刑之機會(本院易字卷第63至65頁),復經公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本院易字卷第85頁)。本院認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394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李其壕自民國98年間某日起係址設嘉義市○區○○街000○0號、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本件房屋)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人,本件房屋為同一建築共用兩門牌號碼之2樓鋼構鐵皮屋南北向建築物,其明知本件房屋係屋齡逾30年之老舊建築物,而其毗鄰、實際使用人為蘇裕文之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為同一建築共用兩門牌號碼之房屋,下稱毗鄰房屋)係木造鐵皮屋之老舊建築物,均屬建材易燃、電線線路銹蝕脆弱之建物,李其壕自108年12月間某日起在本件房屋2樓客廳北側中間偏東之鋁門掛勾處安裝寵物用保溫燈後,按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使用電器時應防止電線短路引發火災,嗣於111年2月25日12時許,李其壕在本件房屋2樓客廳北側中間偏東之鋁門掛勾處使用保溫燈不慎,致保溫燈之電源線路發生短路之高溫電弧時,引燃下方擺放書報紙張、沙發等易燃物品,而釀成火災,並造成本件房屋2樓嚴重燒毀及毗鄰房屋2樓木質天花板上方屋樑支架受燒碳化、西側屋頂木質板受燒碳化、室內空間輕微煙燻損。旋經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據報即時趕到現場搶救,並撲滅火勢,始未造成人員傷亡。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其壕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蘇裕文之指述 毗鄰房屋2樓天花板及屋頂燒毀之事實。 3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第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暨花線熔痕證物照片6張、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相位置圖1、火災現場照相位置圖2各1份、現場照片116張。 1、全部犯罪事實。 2、本案係由本件房屋2樓客廳北側中間偏東放置於鋁門掛勾處之保溫燈電源線路首先發生短路,因起火處下方擺放書報內紙張等易燃物品,當短路產生高溫電弧時,易引燃周遭沙發等可燃物,進而擴大燃燒,故本案火災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 (電源線路短路)起燃之可能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