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嘉簡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志和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5號、111年度偵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被告馬志和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32號審理在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依法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