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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嘉簡字第 9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92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雨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雨生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1行「(BR0000)」應予更正為「(BR0000)」,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第0000000000號函」應予更正為「第0000000000號函」;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佳羿公司向臺北關申報輸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間接正犯。

(二)爰審酌:(1)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家管;已婚,有一名子女,平日與配偶、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2)其擅自輸入應施檢疫之物,可能導致動物傳染病藉此途徑傳入國內,造成主管機關管控、防疫之漏洞,影響國內畜牧業發展,危及農業經濟甚或人民之健康。(3)兼衡其輸入物品之種類、數量;甫經輸入即遭查獲,尚未造成重大危害。(4)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非法輸入檢疫物罪,屬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被告於本案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1.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違法輸入之疫區檢疫物,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運輸、販賣、持有規定外,疫區檢疫物並非屬違禁物。復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2.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屬違禁物,卷內復無證據足以認定業經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為沒入處分,而該等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主文所示之刑期,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22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第454條第2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表:

雞蛋(計20顆、淨重1.2公斤)、胚胎蛋(計20顆、淨重1.2公斤)、雞肉火腿腸(計10條、淨重0.3公斤)、調製脫骨雞爪(計5個、淨重1.05公斤)及滷鳳爪(計3個、淨重0.066公斤)。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593號被 告 劉雨生 32歲(西元0000年【民國00年】0月0 日生)中國籍

在臺灣地區之連絡地址:嘉義縣○○鄉○○村0鄰○○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劉雨生明知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並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均簡稱為農委會)公告為口蹄疫、非洲豬瘟、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之非疫區,且雞蛋、胚胎蛋、雞肉火腿腸、調製脫骨雞爪及滷鳳爪等物品,均是對前揭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動物產品,依法均不得自上開產地輸入至我國,竟未經許可,基於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犯意,先於民國110年4月間某日,向中國大陸淘寶網某賣家下單購買雞蛋(計20顆、淨重1.2公斤)、胚胎蛋(計20顆、淨重1.2公斤)、雞肉火腿腸(計10條、淨重0.3公斤)、調製脫骨雞爪(計5個、淨重1.05公斤)及滷鳳爪(計3個、淨重0.066公斤)等產品,中國大陸淘寶網賣家交寄長榮航空公司(BR0000),並在香港(HKHKG)裝載於飛機,嗣上開物品到達桃園國際機場後,再委託不知情之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為佳羿公司)於110年4月24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均簡稱為臺北關)報關進口上開貨物(報單號碼:CX/00/000/00000,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併袋號碼:00000000號)。嗣經臺北關人員發現有異,故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桃園機場遠雄進口快遞貨物專區」開箱查驗,發現來貨為上開動物產品而查獲。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被告劉雨生自白上列全部犯罪事實,並有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新竹分局111年2月14日防檢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照片、臺北關110年7月27日北竹緝移字第0000000000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農委會110年4月16日農授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及照片、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等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

被告劉雨生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是以,被告所為,涉犯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佳羿公司向臺北關申報輸入禁止輸入如附表所示之應施檢疫物,請論以間接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檢察官 詹喬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德輝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