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8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如宜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043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張O亶之配偶,因認張O亶與甲○○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侵害其配偶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接續傳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予甲○○,而以該等加害自由、財產於甲○○及其子女之事恐嚇甲○○,使甲○○於觀看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本院。

理 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111年度易字第480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34至36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予甲○○,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其並無恐嚇甲○○之意,甲○○也並未因此心生畏懼。甲○○與張O亶外遇,其只是希望甲○○可以出來討論婚外情的解決方案等語。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辯稱:由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之前後文來看,被告只是要求甲○○能出來面對。因甲○○與張O亶外遇,被告及被告之子長期被限制自由,遭張O亶精神虐待、情緒勒索,張O亶多次提出要離婚,讓被告和被告之子精神崩潰,被告希望甲○○能出來討論婚外情的解決方案,且希望甲○○能遠離張O亶。因甲○○意圖逃避,多次透過張O亶喊話,被告對於甲○○表現出事不關己的態度感到不滿,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是為發洩情緒,並無恐嚇甲○○之故意。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後,甲○○之回應並無何心生畏懼之情。被告於108年6月間要求甲○○不要再破壞被告家庭,甲○○仍與張O亶幽會,被告只能向甲○○任職的學校反映,因為張O亶父親是當地督學,攸關校譽,甲○○及張O亶任職之國小校長也不介入處理,被告只好央求民意代表協助,才會在訊息中提到可以自由進出縣長、處長室。甲○○與張O亶有通姦行為,行為有損校譽,只要被告循司法程序,甲○○及張O亶會遭校方解聘,一旦曝光,依常情而論,甲○○有可能遭配偶要求離婚並鬧上家庭革命,讓小孩活在爭吵恐懼當中。被告調校是循合法行政機制,並非恐嚇。被告絕對沒有要對甲○○之子有何不利舉動,只是要告訴甲○○如果不出來談,等到事情進入訴訟,甲○○之子就會跟被告之子一樣生活在家庭破碎的陰影之中。如果甲○○覺得自己的安全受到危害,不會在109年2月間找朋友來跟被告談論和解事宜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內容如

附表一所示訊息予甲○○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02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37至138、216頁,本院易字卷第31、169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289至290頁,本院易字卷第77、94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之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5至59、309至31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至被告及辯護人雖均以上詞置辯,然查:

⒈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

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刑法第305條所謂之恐嚇,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心生畏懼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及確有加害意思為必要。至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⒉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108年6月間開始

收到被告傳送的訊息,不知悉被告的用意為何,後來不斷收到類似的訊息,都是在抹黑、影射其與張O亶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如附表一所示訊息都是被告傳送的,其收到之後覺得很害怕,因為訊息中提到要影響其工作、居家環境及小孩的學習環境安全,其感受到人身受到威脅。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訊息中被告提到「我今年本來已經協調好可以調『嘉大附小』,你懂我的意思吧」,其認為被告是要接近其小孩,被告認為其行為不檢,要接近其小孩教育其小孩。其有2個小孩,被告於108年6月開始傳送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訊息時,老大就讀嘉大附小,當時老二也打算念嘉大附小,被告在110年8月時有調到嘉大附小。被告提到要調去嘉大附小,暗示「你懂我的意思嗎,我要教你的小孩,你不怕嗎,你的小孩被我教到,你不怕嗎」,這樣的口吻讓想像空間更大,也讓其更覺得害怕,其不希望小孩跟被告這樣的老師接觸。一旦被告這樣的老師進入學校,會影響小孩的教學,其覺得會直接或間接傷害到小孩跟人際關係,這些都讓其感到害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訊息中被告提到要開班親會,讓其覺得被告想要教到其小孩的班級,而不是只有教科任而已。小孩去學校上學,其整天看到小孩的時間可能還不一定有被告長,其感覺只要小孩去上課,就像個不定時炸彈一樣,其害怕恐懼不代表被告做了什麼行為,其也是教職,知道老師可以調閱到學生的學習資料、參與社團、校外教學活動,被告實際調入嘉大附小後,其很害怕被告抽籤到要擔任小孩的班導,導師可以影響學生的成績,如果老師抱著報復、仇恨的心態,可能會把學生的成績打低,再來是行為的指導、價值觀的影響。甚至平常活動分組,老師若有似無的一些言語都可能間接影響班上的小孩子對老師不喜歡的孩子造成霸凌。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訊息中提到「我相信你有聽O亶說過我的政治勢力可自由進出縣長、處長室都沒問題」,其會覺得被告是不是有什麼政治勢力,其知道被告常常找議員,或許政治勢力就是議員。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訊息中被告提到政治勢力,讓其認為被告可以影響其工作跟居住安全,讓其心生恐懼。如果被告真的有政治勢力,其認為最直接影響的就是工作圈,害怕名聲臭掉,被告接近其工作圈及外面社團,可能會把婚外情的事情跟所有人講,讓其名譽受損,被告也說要弄到其沒工作,可能會藉著議員來找校長,給校長施壓,校長就會對其做出懲處。被告的重點就是要告知校長有男女交往關係,請校長用這部分來懲處其。被告傳了很多訊息,也到學校來鬧,造成行政上很多困擾,例如會到學校來找其,或是寄信到學校,校長就必須要出來處理,教評會成員就可能要出來開會處理,被告也會帶議員來找校長,讓校長不堪其擾,這些事讓其想要坐下來跟被告談談有何誤會,其於109年2月12日與被告約在嘉義高鐵站的星巴克會面,當天被告情緒高漲,一直質問其與張O亶的關係,其向被告表示造成誤會很抱歉,但被告認為不是誤會,為了安撫被告,其有向被告表示不會再與張O亶聯繫,且其原本就有打算調校,所以也有承諾被告會離開與張O亶共事的小學,會面過程中,其姿態很低,想要和平的讓事情有一個好的討論方向,其並未承認與張O亶有朋友以外的不正常關係,但面對面談了之後,反而遭受到更大的威脅,原本想溝通的事情,後來都沒辦法好好溝通。其認為被告並沒有想要和平處理,在民事案件判決後,被告還去登報、去其新學校告訴長官跟同事,讓其感到十分困擾。其認為大人之間的紛爭,走法律訴訟是可以讓紛爭和平落幕的方式,但被告於法律訴訟之外還去做很多動作,特別是訊息內容威脅到孩子,其忍無可忍,才決定提出本案刑事告訴等語(見他字卷第290至291頁,本院易字卷第77至79、81至87、95至99、101至103頁),是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已一再明確證稱其收到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後,有因此擔心其工作及其子受教權受影響而心生恐懼等情無訛,此節應屬可採。

⒊又觀諸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全部及前後訊息內容(見他字卷

第35至59、309至372頁),可知被告於108年6月16日下午5時29分傳送訊息予甲○○,稱甲○○已妨害家庭,要求甲○○道歉,並稱「如果還是鴕鳥心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自己要有心理準備」,甲○○回稱不知悉為何被告會有此等言論,建議被告與張O亶研議,被告多次稱想要跟甲○○談,並稱「你一直在線上。我覺得讀一下對事情比較有幫助。不然…貼成公開訊息呢」,甲○○回稱「如宜,我一直對你沒有敵意,如果之前有讓你無法接受的同事相處標準,我會提醒自己拿捏得更恰當。希望妳能接收到我想表達的訊息」,接著被告傳送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訊息,並稱「所以妳能夠還給我們各自圓滿的家庭。把事說開是我的習慣,因為昨晚他聽完我的證據,大概只能下跪求我饒過你們。我毀名聲,你們毀工作。我還能重新再生活,你們呢?」被告又持續傳送訊息要求甲○○談論並提出承諾,甲○○並未回應。被告於109年1月15日傳送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訊息,甲○○於同日回稱「我一早就收到妳的訊息了,但是實在不知道怎麼回,昨天的對談已經讓我很清楚妳的想法,希望能讓妳好過一點,我也如昨天所說,會做到我的保證。至於對談,昨天的一場已經夠讓我明白清楚且難受了,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就此結束,讓我在妳的生活中消失」,被告又再多次傳送訊息陳述自己所受的傷害及委屈,並稱法院跟縣府會啟動調查,被告於109年2月4日稱「我的條件:1.賠償一百萬。2.簽切結書。3.簽悔過書。4.調到阿里山上或離開雲嘉南」,甲○○回稱暫時無法回應,需要思考,接著被告與甲○○相約於109年2月12日下午3時在嘉義高鐵站的星巴克見面。會面後,雙方又傳送訊息討論簽署協議書之事,被告於109年2月15日下午9時23分傳送訊息稱「妳可以告訴我?妳為什麼要這樣傷害我,讓我非常非常痛苦,我真的很希望妳先生能夠互告」、「對他感情已不復存在,但妳的仇恨依然在。我無法寬恕你們,抱歉……」,甲○○回稱「如宜,很抱歉讓你如此難受。真的很誠摯希望經過上次的對談,你能放下,我們彼此走出事件好好修復家庭。我知道妳的痛苦,我也在經歷未知的難受,但是真的需要和解,我們才能好好重回家庭。和解的部分很希望妳再仔細考量,誠懇致歉祈求原諒,也希望妳能寬恕。我也會將妳的想法轉達給我先生,尊重妳的想法」,被告回稱無法寬恕,並稱「我還是會走該走的程序,你們應該失去一切再重新開始,再找一份工作好好的重新做人」,並於109年2月18日上午8時18分傳送訊息稱沒有共識,提告是唯一選擇。接著被告又傳送訊息予甲○○,內容表達有直接與甲○○之夫聯繫、對於甲○○所擬定之協議書內容之不滿、已電話聯繫甲○○任職學校人事單位要求召開教評會等等事項,甲○○於109年4月9日回稱「如我前幾封訊息內容所表達。一樣希望四方誠心對談,這部分相信妳也不想重複聽,只是向妳表達展開對談對處理問題是必要的。另外因為妳曾經提及,從此我跟先生沒必要跟妳聯繫,所以如果是對解決問題沒助益的回應,我會注意尊重妳的意思盡量不打擾」,被告接著傳送訊息表達會請律師提出告訴、會向學校提出檢舉,要求甲○○調至雲嘉南以外之學校,並詢問甲○○是否有收到信件,甲○○並未回應,被告又傳送訊息稱其認為沒有看到尊重、誠意和道歉,又提及事情已經在附小老師間傳開,大家會同情其受害,閒話會慢慢影響甲○○小孩生活,又稱「有一天我們的孩子都長大後,他們一定會知道當年發生什麼事。妳的小孩調不調跟不跟妳,我是給予衷心的建議,但我本來就一直想調嘉義市了,去年卡畢業班沒順利完成送件,今年校長允諾我所以會很順利的」,接著被告傳送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訊息及「我覺得妳開始在跟我無理取鬧和開玩笑了。那還是交由公證的第三方去處理,畢竟這不是菜市場可討價還價,你永遠只考慮到自己和小孩,盡可能也體諒我對事比較有幫助」之訊息明確,是由上開被告與甲○○訊息往來之脈絡,明顯可見被告因認甲○○與張O亶間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故要求甲○○出面討論,甲○○並未積極回應,被告遂傳送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訊息所示予甲○○,表示要調校至甲○○之子就讀之嘉大附小、有與甲○○開班親會之可能,又稱自己有政治勢力,甚至明確稱其目標是要讓甲○○及張O亶沒有工作、要讓甲○○的小孩每天活在恐懼的陰影(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訊息),又甲○○之長子斯時確實就讀於嘉大附小,次子亦有就讀嘉大附小之計畫,業如前述,而國小孩童待在學校的時間並不短,學校教師之言教、身教對於此學齡幼童之影響深遠,彼此間具有教養之上下權力關係,教師對於特定學生不利、引導同年級之同儕排擠特定學生,均屬有可能之事,倘教師有濫用教師權力之情事,此學齡之學童並無及時反抗之能力,考量被告因認甲○○與其夫張O亶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對甲○○屢屢表達出強烈不滿情緒,則被告揚言要調校至甲○○之子就讀之嘉大附小,並說要好好教育下一代、要讓甲○○之子生活在恐懼之中,依社會一般社會通念視之,當有使甲○○擔心其子在學校遭受身為教師之被告不當對待並影響正常受教權益之情事。另被告認甲○○與張O亶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雖本可循司法途徑提出告訴,或循教育人事行政途徑提出檢舉,然其同時提及自己有政治勢力,該勢力可達縣長及處長(即教育處處長),並提及有向甲○○任職學校校長表明自己的政治勢力,已讓校長感到害怕並採取行動,撥打電話給督學,又於訊息中提到其目標是要使甲○○沒有工作,參以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校長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則被告此部分訊息,依照通念,有暗示其能藉由政治力量影響校長之決定,進而影響教育教評會開啟審議與否及審議結果,並能藉此左右甲○○教職去留之意,此自均足以使甲○○因擔心其子於學校受教權益及工作遭受危害而心生畏懼。復以甲○○於109年2月12日與被告約在嘉義高鐵站之星巴克面談,會面後,甲○○傳送其擬定之協議書予被告,被告於閱覽後認為無法接受,表達強烈不滿,再次提及要直接提出司法告訴及要求學校召開教評會,且提及婚外情之事已經在教育圈傳開、閒話會影響甲○○之子、甲○○最好調離雲嘉南的學校、其今年可順利調至嘉大附小等語,並再傳送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訊息予甲○○,衡情有以自己將調校至嘉大附小,可能會教到甲○○之子乙事,來要求甲○○攜帶子女離開雲嘉南地區的小學,考量被告與甲○○在嘉義高鐵站之星巴克會面後,於訊息中提及仍無法寬恕甲○○,對甲○○有仇恨等語(見他字卷第336頁),可見被告對甲○○存有惡意,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訊息當含有如甲○○未離開雲嘉南地區,待其調至嘉大附小,將以不當方式教導甲○○之子之意,此對於甲○○之子之受教權不利之言詞,依一般社會觀念以觀,實已足使甲○○心生畏懼,準此,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為恐嚇之言詞乙節,洵堪認定。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之目的或許在要求甲○○出面談判及依其意解決問題,然被告之言詞內容帶有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甲○○之子之學習及甲○○教職之含意,並以此要求甲○○出面協商或依被告之要求調離雲嘉南地區,實已溢於單純情緒發洩之程度。又恐嚇係以惡害告知他人,使人心生畏懼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有採取加害行動或有生實際危害為必要,縱被告並無實際採取如甲○○所擔心之對甲○○之子霸凌或刻意打低分數之舉止,亦無礙本罪之成立。被告及辯護人空言辯稱被告並無恐嚇之故意及無加害甲○○之子之舉動等語,尚非可採。

㈢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傳喚張O亶、丙○○、杜O審,以證明甲○

○於收到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後,並未心生恐懼之事實(見本院易字卷第37、162頁),惟行為人之言詞是否足使他人心聲畏怖,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業如前述,而甲○○因收到如附表一所示訊息而心裡感到害怕,此業經甲○○證述明確(如前述),又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經觀諸前後文經過並考量甲○○與被告間之關係,衡情有將加害於甲○○之工作職位及甲○○之子之受教權益之意,此經本院認定如前,張O亶、丙○○、杜O審之證述內容,經核不影響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成立。辯護人另又聲請勘驗109年2月12日高鐵會談錄音,以證明甲○○在高鐵時並無恐懼之情事,被告亦未對甲○○稱要開車衝撞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39、164頁),然該高鐵會談錄音內容僅能證明被告與甲○○於109年2月12日會談之經過內容,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是上開證據調查均無必要,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先後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詞恐嚇甲○○,係出於同一行為動

機,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認甲○○與其夫張O亶間有

婚外情關係,因而情緒憤慨,固屬事出有因,然其身為知識份子,未以理性之方式處理問題,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表示要加害於甲○○之工作,甚至屢稱要調校至甲○○之子所就讀之學校來好好教育下一代,暗示要以教師身分影響甲○○之子之受教權益,造成甲○○心生恐懼,缺乏尊重他人權利之觀念,所為實應予強烈非難;又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之數目有4則,並係於108年6月19日至109年2月19日之約8個月期間內陸續傳送,勢必對於甲○○造成長期之不安與煎熬,應得為不利於被告之量刑考量;兼衡被告恐嚇之手段係以文字訊息為之、訊息內容及其潛在危險性、與甲○○之關係、否認犯行、迄今均未亦無意願與甲○○和解之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Mes

senger接續傳送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予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及其家人安全,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㈡然查,觀諸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訊息,僅提及要將訊息改為

公開訊息,此尚難認有何加害之意。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訊息內容固稱會告到甲○○沒工作,並稱因舅舅是大法官所以有成功的把握,惟此衡情當係經諮詢身為大法官的舅舅意見後,認可提出告訴,使甲○○及張O亶之工作職位不保,且被告就此自認十分有法律上之依據,而以法律途徑提出告訴本屬合法權利之行使,難以此推認有何欲加害甲○○之自由或財產之處,是如附表二所示訊息,無從遽認與恐嚇危害安全之要件相符,惟此部分公訴意旨與前述經起訴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佳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一:

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 一 108年6月19日晚間8時7分 我相信你有聽O亶說過我的政治勢力可自由進出縣長、處長室都沒問題 我這陣子賭上孩子的生命的危險 放著他夜晚一人在家睡覺 也要把你們繩之以法 我今年本來已經協調好可以調「嘉大附小」 你懂我意思吧 換我來為人師表好好教育下一代 見他字卷第41頁 二 109年1月15日上午7時51分 那天跟校長詳談後,我知道他非常害怕,我有跟他表明我的政治勢力 所以他立即撥電話紿張督,事情已經到非常嚴重的後果 (中略) 你問我想要什麼? 我現在明確告訴你三點 1.要讓你們兩人都沒有工作 2.要你感受被先生強逼著離婚 3.讓你的小孩每天活在恐懼的陰影 以上是我的接下來目標 希望你能跟我爭取緩衝的時間跟空間 他字卷第43至45頁 三 109年1月15日上午8時29分 如果有一天我教妳小孩 如果有一天你必須來跟我開班親會 我想 一定很精彩 他字卷第47頁 四 109年4月17日中午12時2分 妳算過自己調動分數嗎?我滿分 妳不在乎我教到妳的孩子嗎? 妳說妳要調遠?不遇到我? 嘉義市多大 大到遇不到 妳舉例哪一間來讓我聽聽 每一間都有我認識的人 遠從志航、精忠、北園、民族、崇文、附小… 我昨天放學較晚接卡將 看到妳們全家下車 我甚至很想問妳不考慮搬家? 下週的線上填報 那我就不用考慮志願順序了 第一志願嘉大附小 他字卷第57至59頁附表二:

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 一 108年6月19日下午1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108年6月16日,應予更正) 你一直在線上(起訴書誤載為現場,應予更正) 我覺得讀一下對事情比較有幫助 不然…貼成公開訊息呢? 見他字卷第39頁 二 109年2月19日上午10時38分 嚴先生您好: (中略) 我會告到他們倆都沒工作(我舅舅是大法官這部分我很有成功的把握) 他字卷第49至55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