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振財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進行審理。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振財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