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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0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宗賢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〇年度交簡上字第一〇七號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同年二月十五日、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及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等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07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為該案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如主文所示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為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准許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等規定,上開交付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