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8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2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子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執撤緩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撤緩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子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子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執行指揮書、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屬不同之犯罪類型,及各該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0日至30日間某2日之20時許 109年3月至5月間某日至110年10月5日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94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 111年度訴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0.12.30 111.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 (111年度撤緩字第73號) 111年度訴字第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2/09 (撤銷緩刑確定日:111/09/12)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撤緩字第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78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