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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7號

111年度訴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榆姍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26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榆姍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榆姍明知其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向王文崇購買坐落於嘉義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及該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市○○00之00號,下稱系爭房地)前,即經由「安穩不動產企業社」房屋仲介曾應昌告知,獲悉系爭房地內曾有王文崇父親上吊自殺身亡之非自然身故情事(即俗稱凶宅),被告陳榆姍並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36欄「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形」勾選「是」,後面有被告陳榆姍的簽名,且其明知其實際上僅以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之代價購買系爭房地,為向銀行辦理貸款,竟由曾應昌於不詳時間、地點,在被告陳榆姍與王文崇購買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填載「買賣總價為250萬元」及於該契約書上第十三條其他約定第一項註明「乙方(即王文崇)已明確告知,本買賣標的物內無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發生,甲方(即陳榆姍)確已知悉,惟後若發現乙方所言不實,乙方仍須負上之責任」及簽約日期為「107年3月31日」之不動產契約書後,由曾應昌偕同被告陳榆姍於107年5月3日持該不動產買賣契約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提出房屋貸款申請而為行使,以其上記載之偽造買賣價金及隱瞞系爭房屋為凶宅之消費借貸上重要資訊而不告知之資訊,致使新光銀行誤認系爭房屋成交價格確為250萬元,且無影響金融機構貸放意願之凶宅因素存在,而陷於錯誤,同意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品而提供房屋貸款金額178萬元,並於107年5月23日實際放款178萬元(被告陳榆姍、曾應昌所涉共同詐欺取財犯嫌部分,另經判決無罪確定,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0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判決)。被告陳榆姍得手後,為賺取房屋買賣價差,即委由其子在「YES319網站」刊登出售系爭房地並隱匿該不動產有非自然身故之「凶宅」資訊,經李振穰於該網站上知悉該不動產出售資訊後,隨即透過網站之聯絡方式與被告陳榆姍相約於107年6月5日看屋,待當日見面時,被告陳榆姍即出示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與李振穰閱覽以行使,用以佯稱其當初購入價格高達250萬元,加上繳納其餘規費、仲介費等20萬元,及代王文崇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表示出售總價為280萬元,致李振穰陷於錯誤,遂以高達280萬元(除系爭房地270萬元外,另付現金10萬元作為家具補貼款)之代價向被告陳榆姍購買系爭房地,並於107年9月6日交屋。待交屋後,李振穰陸續前往不動產現場處理整修事宜,並將該屋暫時租借給他人使用,未料,竟於109年1月15日透過房客得知鄰居告以該屋為凶宅後,李振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被告陳榆姍涉有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詎陳榆姍為求推翻該確定判決,明知曾應昌曾明確告知該不動宅係屬兇宅,且葉信義僅係介紹王文崇與曾應昌、陳榆姍認識,並非本件之仲介,竟分別:

(一)意圖使曾應昌、葉信義受刑事追訴處分而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0年9月24日,前往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報案誣指曾應昌、葉信義明知系爭房地為兇宅,卻隱瞞此事實,未告知陳榆姍,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系爭房地,向承辦警員表示欲對曾應昌、葉信義提出【詐欺】告訴【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26號】。

(二)意圖使曾應昌受刑事追訴處分而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0年10月15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具狀誣指曾應昌明知系爭房地為兇宅,卻隱瞞此事實,未告知伊,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系爭房地,並於109年7月14日下午某時許,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審理時,具結後證稱:『…被告是我接洽的,有告知她這間房子有非自然身故的狀況,在還沒簽這個合約之前,有跟她說明白…』等語,誣指曾應昌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對曾應昌提出【偽證】告訴(應係告發)【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53號】。因認被告陳榆姍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一)依證人曾應昌、葉信義、王文崇之證述,可知證人王文崇自始即明確告知系爭房地係屬凶宅,證人曾應昌嗣後將此事實轉知被告之事實。(二)被告於101年間從事仲介,並親自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形」勾選「是」,並在其後簽名為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起訴書所示時間,向證人王文崇購買系爭房地,且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36欄「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形」勾選「是」,嗣以該不動產向新光銀行申請提出房屋貸款,及將系爭房地出售予李振穰。然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示之誣告犯行。辯稱:介紹人葉信義跟仲介曾應昌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我那是凶宅,我一開始對系爭房地的認知是有老人家生病很久沒有好,葉信義跟我說那個老人家因為得肺結核用藥過量,送去醫院有救回來,隔很久才又過世,我認為有人在房子裡自殺,但有救回來就不算凶宅。曾應昌沒有跟我說這個房子是凶宅或是事故屋,我簽的現況說明書上是過戶前一刻,他們把現況說明書刻意縮小,拿給我簽名,他們說那是一般制式合約,註明非輻射屋、海砂屋,因為字那麼小且在過戶前一刻,我不疑有他就簽名了,事後也沒有給我影本等語。

五、經查:

(一)證人王文崇之父親於82年間在系爭房地上吊自殺身亡之情事,業據證人王文崇於本院109年易字第25號另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號卷,下稱易字第25號卷,卷二第241、243頁),是系爭房地內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當可認定。

(二)證人曾應昌所經營的安穩不動產企業社受王文崇的委託出售系爭房地,於107年3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包含價金、買方應負擔的稅金、規費、服務費等所有費用,總價200萬元的價格出售予被告陳榆姍,並於107年5月17日完成移轉登記。被告陳榆姍因自備款不足,由證人曾應昌協助向新光銀行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品申請貸款。嗣新光銀行同意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品核貸178萬元,並於107年5月23日實際放款等情,業據被告陳榆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號卷,下稱訴字第37號卷,第57頁),核與證人曾應昌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09號卷,下稱易字第509號卷,第280頁),並有系爭買賣契約書(他字第176號卷第39至44頁)、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交查第2098號卷第32至33、35至37頁)、新光銀行109年2月1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放款業務往來資料(本院易字第25號卷一第81至95頁)、新光銀行110年1月26日新光銀個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附件(交查字第1916號卷第59至67頁)等在卷可憑,當可認定。

(三)被告陳榆姍嗣買得系爭房地後,嗣委由其子透過網際網路在「YES319網站」刊登出售系爭房地將系爭房地以280萬元出售予李振穰,並於107年9月6日交屋等情,業據被告陳榆姍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並有買賣雙方簽約交付文件/款項簽收表、第一建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他字第176號卷第2至8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四)被告陳榆姍有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示對證人曾應昌、葉信義提出詐欺告訴,及對證人曾應昌提出偽證告訴之事實,業據被告陳榆姍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第37號卷第186頁),並有被告陳榆姍110年9月24日警詢筆錄(見嘉水警偵字第1100016771號卷,下稱嘉水警卷,第

5、6頁)、刑事告訴狀(見他字第1797號卷第1、2頁)各1份存卷可參,故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五)證人葉信義固於本院另案(即110年度易字第509號)審理中證稱:其並不知悉系爭房地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房地若成交,其沒有收任何費用報酬,其是在本院另案(即109年易字第25號)開庭作證時,始知悉王文崇的爸爸不是自然死亡,不曾跟被告陳榆姍說過系爭房地內「有人上吊、自殺,但送去醫院沒有馬上死掉」、也沒有說過「有人久病厭世,因肺結核用藥過量,家人疏於照顧,送去醫院有救起來,隔一段時間才死亡」等語(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97、302頁)。然查:

1.證人葉信義自承其與屋主王文崇為30幾年的好朋友,其將系爭房地轉介證人曾應昌仲介買賣時,曾受王文崇委託自售半年的時間,銷售廣告上亦登載其電話號碼供買主聯絡等語(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97、300、301頁),則以其與屋主的交情,且曾受任出售系爭房地,理當對系爭房地的重要訊息有所知悉,其證稱對系爭房地內有非自然身故之情毫無所悉等語,已與常理有違。

2.況證人王文崇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我有於107年委託高雄安穩不動產企業社販售系爭房地,他們派柳美鳳小姐與我洽談,我有告知柳美鳳我父親在房子上吊身亡等語(見本院易字第25號卷二第240、241頁)。可知證人王文崇出售上開房地,並無意隱匿有人在內自殺身故之事實,反係主動告知房屋仲介柳美鳳。衡情,當亦會告知曾委託出售上開房地之好友即證人葉信義。故證人葉信義否認知悉系爭房地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已難置信。

3.證人葉信義雖一再陳稱自己沒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所以系爭房地的買賣事宜轉給證人曾應昌處理,系爭房地若成交,其無任何好處等語(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97頁),然而證人葉信義既先受王文崇委託自售,被告陳榆姍亦是透過葉信義的人脈(學弟蘇國森)介紹而來,被告陳榆姍與證人曾應昌在嘉義洽談買賣時均是借用葉信義事務所的辦公室,此為證人葉信義所自承(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95頁),依房屋仲介市場的習慣,介紹者通常可從中獲得報酬,證人葉信義證稱如系爭房地成交,其無任何好處等語,亦與常情相悖。

4.證人葉信義將被告陳榆姍介紹給證人曾應昌前,曾與被告陳榆姍簽訂「委買委賣銷售契約授權書」(見他字第176號卷第26頁),參以證人葉信義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自承該授權書是讓台慶(即證人曾應昌加盟的不動產仲介公司)知道其有接到這個案子(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301頁),衡情若證人葉信義因系爭房地成交未受有任何利益,其又何須簽立書面契約,表彰自己在系爭房地買賣中的地位?

5.證人葉信義另證稱:其曾擔任合會的會首,證人曾應昌的弟弟有參加該合會,後來倒會,其積欠曾應昌的弟弟十幾萬元,證人曾應昌有向他催討債務等語(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97頁),此亦為證人曾應昌所肯認(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92頁);另由被告陳榆姍事後與證人曾應昌的通話譯文亦可查知,證人曾應昌表示系爭房地如成交,葉信義可從中獲取抵債的金錢上利益(見附件二04:30~05:20的譯文內容)。

6.綜上,以證人葉信義與原屋主王文崇之關係、曾受王文崇委託自售及在系爭房地買賣中擔任的角色等情觀之,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對系爭房地有非自然身故之情毫無所悉等語,真實性確非無疑。而其對證人曾應昌的家人負有債務,亦有促成系爭房地買賣成交的動機,難以排除證人葉信義為取得系爭房地成交後的謝酬或仲介費以抵扣其債務,而對被告陳榆姍隱匿系爭房地內有人自殺身故情事的可能。

(六)證人曾應昌雖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述:屋主王文崇於委託我們時有告知系爭房地是事故屋,我們在「591租屋網」上架時,也有寫是事故屋;我當初與被告陳榆姍約在葉信義事務所內洽談系爭房地買賣事宜時,就已告知被告陳榆姍系爭房地內有人上吊自殺等語(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

278、287頁)。然查:

1.被告陳榆姍是透過葉信義的介紹知悉系爭房地待售,並經其介紹與證人曾應昌接洽買賣系爭房地事宜,業據被告陳榆姍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145頁),且經證人葉信義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95頁),可知被告陳榆姍並非透過「591租屋網」的廣告得知系爭房地出售的訊息及系爭房地的狀況,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榆姍曾至「591租屋網」閱覽系爭房地的屋況說明。

2.證人曾應昌雖證稱於買賣前已明確告知被告陳榆姍系爭房地內有人上吊自殺乙情,然為被告陳榆姍所否認,於雙方各執乙詞情形下,證人曾應昌並未提出此部分的證據以佐其說,其上開證詞之憑信性即有不足,而難遽信。

3.被告陳榆姍於107年5月17日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後,於107年6月間將系爭房地出售給李振穰,因涉嫌隱匿凶宅的房屋資訊,經李振穰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陳榆姍為蒐證俾取得對自己有利之證據,遂於108年1月及9月間多次電話聯絡證人曾應昌,並於電話中質疑曾應昌未明確告知系爭房地有人上吊自殺等情,證人曾應昌均未反駁,且強調自己就王文崇父親如何死亡的情形也不了解,是葉信義表示已向被告陳榆姍說明系爭房地的狀況,其沒有多說什麼,只負責盡快把後續的貸款等程序處理完(詳見附件一至三的通話譯文節錄)。而證人曾應昌居間處理被告陳榆姍及屋主王文崇間的買賣房地事宜,如其刻意隱瞞系爭房地有人上吊自殺的事實,勢必影響其個人信用及所營「安穩不動產」的商譽,且須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是倘其於被告陳榆姍買受系爭房地前,已明確告知系爭房地有人自殺身亡乙情,衡情其在被告陳榆姍事後質疑並責問其未盡告知義務時,若非心虛,豈會未加以反駁。是證人曾應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買賣前已明確告知被告陳榆姍系爭房地有人上吊自殺等語,真實性確有可疑。

4.被告陳榆姍固然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成屋)」上簽名,該說明書第36欄記載「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事(如跳樓死亡)」、該欄勾選「是」,選項後方並有被告陳榆姍的簽名,惟:

(1)被告陳榆姍在此說明書上簽名的時點是在證人曾應昌向新光銀行送件申請貸款後,於系爭房地過戶前一刻,由證人曾應昌委託證人謝沅斌,攜帶由原A3尺吋大小,縮小成A4尺吋的說明書至地政事務所交給被告陳榆姍簽名,此據證人謝沅斌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字第25號卷二第298至307頁),並有上開說明書原尺吋及被告陳榆姍簽名時的尺吋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1

11、107頁;本院易字第25號卷二第343頁)。

(2)證人謝沅斌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證稱曾應昌並未向他說明系爭房地漏水或者事故的一些狀況,證人曾應昌直接請他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的這幾個地方讓被告陳榆姍簽名等語(本院易字第25號卷二第312頁),而證人謝沅斌既自承並不知道系爭房地內有何事故,亦難期其於被告陳榆姍簽名時,曾就系爭房地內有人上吊自殺之情詳加說明。

(3)觀諸被告陳榆姍所簽署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業經縮小尺吋(A3縮小為A4),導致各欄文字字體極小,且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有被告陳榆姍簽名時的現況說明書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易字第25號卷二第343頁),則以被告陳榆姍簽署現況說明書的時機是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房地過戶的前一刻,由不清楚系爭房地狀況的證人謝沅斌提出交被告陳榆姍簽名,且該現況說明書內容含括高達共計47欄之內容、資訊,實無法排除被告陳榆姍在倉促間,誤信是簽署例行性文件,未詳閱說明書內各欄文字,而在證人謝沅斌的指引下在各該欄位勾選簽名。

(4)系爭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原尺吋為A3大小,惟僅只1張,且非不可折疊的文件,攜帶上並無何不便之處,證人曾應昌卻將之縮小為A4大小,使得說明書各欄位的文字變得極小,且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於被告陳榆姍簽名後,亦未交付該現況說明書的影本給被告陳榆姍留存,此為證人曾應昌所自承。凡此種種,不無使人懷疑證人曾應昌為促成系爭房地的交易,刻意隱匿系爭房地曾有非自然身故之事實。

(5)再者,上開標的物說明書第36欄記載「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事(如跳樓死亡)」、該欄勾選「是」的選項後方另有記載「說明:」,顯然買賣標的之房地若係事故屋,當應具體說明其情形並予以記載,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爭端,此當為從事不動產仲介職業之證人曾應昌所熟知。然證人曾應昌委託證人謝沅斌將上開標的物說明書交予被告陳榆姍簽名,並未於「說明:」欄中記載「有人上吊身故」等類此文字,俾明確告知買方即被告陳榆姍系爭房地為事故屋及曾發生何種事故之訊息,則因而造成事後爭議,自難以此認定被告陳榆姍已獲告知系爭房地為事故屋,並遽為不利被告陳榆姍之認定。

(6)檢察官雖以被告於勾選上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前,曾於101年間從事仲介,對仲介房地買賣業務知之甚稔。然被告辯稱其於試用期未過即已離職,果爾尚難據此認定被告陳榆姍熟知房地仲介業務,況本案發生時間為107年間,距被告陳榆姍從事仲介時間約有6年之久,果被告確仍熟知房地交易買賣情形,何以未事先索要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而予自己充足時間閱覽內容?何須於系爭房地過戶前一刻,始倉促就其內各欄位予以勾選?故尚難僅以被告陳榆姍曾從事房地仲介,即謂其於勾選上開現況說明書時,均會仔細詳閱,並勾選無誤。

六、綜上各情,本案無法排除證人葉信義及證人曾應昌為促成系爭房地交易成功,刻意隱匿系爭房地曾有人在內上吊自殺身亡的事實,被告確實可能因此不知道系爭房地為事故屋,其據此提告證人葉信義、曾應昌詐欺,及證人曾應昌偽證,並非無據,且亦難認被告具誣告之犯意。本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資料,尚不足以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行為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有罪之認定,應判決諭知被告陳榆姍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法 官 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件一:

108年1月15日被告2人通話譯文節錄 (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97至99頁) 00:38昌:公司這個簽妳這個就是...葉信義委託我們這邊叫 我們去簽的呀!對呀 00:42姍:喔,好。阿他那個屋主有告知說要,跟我們講是凶 宅,你們並没有告知!那這個方面我... 00:52昌:怎麼會現在在跟我扯這個問题?我就想不懂 00:54姍 :不是扯!你們没有告知是凶宅,一直問你們,你們都 非說:誰...假....什麼久病厭世呀什!什麼...事實 是有送到醫院。 01:04昌:久病厭世呀! 01:04姍:對,但是… 0l:05昌:難道不是嗎? 01:06姍:對,說有到醫院去有救回來,然後過了一段時間才 又病死的,所以說是生病死的。 01:13昌:阿我們知道就是這樣而已呀!久病厭世呀! 01:16姍:沒有不是。 01:17昌:屋主也是這樣講得呀! 01:18姍:不是,他說是上吊自殺,那你們去對質。他說有誠 實告知是凶宅,是非自然死亡。 01:24昌:嗯。 01:25姍:有,是非自然死亡。然後是上吊在二樓,所以屋主 有誠實告知,那我就不知道這當中是誰在說謊?那我 現在,我...我第二 01:36昌:我們賣房子喔!這些東西我們之前就有講了,喔! 阿葉信義跟我們講的時候,鄰居也都有講,那時候 都有跟妳講有這個狀況,對不對? 01:48姍:沒有,我後來一直跟你們問說:是不是屬於凶宅?你 們都說不是,你們說是非自...就是…如果說真的 死,就是生...跟上吊自殺在裡面根本沒有送到醫院 去,那就是算凶宅。你們並沒有這樣講,你們不要 去模糊這個字眼!你們…。 02:07昌:喔! 02:09姍:有隱瞞,因為這個字眼完全不一樣,你們說:有 救...有救起來送到醫院去隔了... 一段時間才過 世。 02:16昌:這些事情我們根本就不清楚。 02:18姍:不知道 02:19昌:因為屋主當初講的是…。 02:19姍:屋主...屋主有告訴柳小姐說:要告知我買方是凶宅 02:24昌:嗯。 .... 03:16姍:對你…房子是你賣給我,然後我不知情,然後我又賣 第三方。 03:19昌:不是我賣给妳耶!是葉信義鼓舞妳的呢。 03:22姍:好,不管。那你們去扯好,就是說你們賣給我…。 03:26昌:怎麼會把這個責任推給我們呢? 03:28姍:我不是推給你,屋主說:已經委託仲介,然後仲介 柳小姐,他的仲介是柳小姐,柳小姐他請柳小姐要 善盡告知義務,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你們並没有 告知,所以我...我...並不知情說我又賣給第三 方,不是我隱瞞。今天事情你們不要...事情不要 模糊掉了。 03:48昌:妳…妳現在把這個責任推到我們這邊那..我就會覺 得妳看…。 03:52姍:不是,不是推到你這邊,事實是這樣,因為葉信義 跟你、你們都從頭到尾,我問你們,你們都只是 說:久病厭世啦,但是...我說:阿事實是怎樣,他 就說:送到醫院去有救回來,那我就相信了你們的說 詞,因為在裡面...真的... 04:09昌:(嘆氣)我好像沒跟妳說這個吧!我從頭到尾都只是辦貸款的事情吧!久病厭世這些東西,妳問的時候都是葉信義跟妳說的呢!附件二108年9月6日被告2人通話譯文節錄 (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85至91頁) 姍:我跟你講,這個真的都是字面意義的差別!你們婉轉的告 訴我說送到醫院以後,過了幾天之後才死亡!所以這個.. 昌:這個是前面講…,對啦!啊後面謝先生,因為現在最重要證 人是... 姍:對啊!人家屋主說他一開始就有請柳小姐要誠實告知! 昌:有!我們也是跟妳講久病厭世!沒錯! 姍:沒有沒有,你們就直接講凶宅嘛!妳們扯這麼多幹什麽?我 覺得這做買賣你們...,尤其是做這個行業要有道德性,你 們一開始就告訴人家是凶宅,人家願意買那就沒問題! 昌:妳講這句話我能夠認同,OK!妳說這樣我聽得下去! 姍:對,你做這個行業要長長久久,你就不要再去兜什麼彎、 轉什麼彎!拜託你們!我希望我是一個……,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你們如果今天這一件事情,我那一方我如果可以處理的園滿,你們也學到經驗!希望你們下次不要再惹這種麻煩!你們何必呢?何必把責任攬身上,人家屋主就願意告知了!然後就是這個,法律上規定就是耍告知嘛!那他說……你們就誠實的講嘛! (04:30~05:20) 昌:對啦!本來就是要這樣。我跟妳說啦,出於一個想法好不 好?我這樣講好不好?第一個,今天我會向妳推銷,也是因 為…,我這樣講是囚為,我們講題外話好了,我今天會 向妳推銷,其中一個原因是葉信義也沒錢!難過!啊跟我借! 啊借我只好做這件來給他補!妳聽得懂意思嗎? 啊我們今天 好,這個題外話妳就不用跟他說了! 姍:我知道。 昌:我今天就是可憐他沒錢!啊我們今天如果可以促成,大家 可以抵一些帳,還可以說大家圓滿!這是我今天會向妳推銷!我跟妳說這些…,妳剛剛跟我說這些話,我跟妳說我接受!為什麼?因為!我覺得,妳剛剛講那句話我就很爽!啊你就說凶宅就好了!你就別在那邊堅持說什麼久病厭世就 好了! 姍:對啊!誠信吼!我跟你講再多的錢都買不到誠信!如果未來 以後你們被人家冠上會用這種方法去促成買賣,你們以後 在市場上的評價…… (05:28~05:40) 昌:妳知道嗎?妳知道我真的很不想說!這四個字是誰跟我說 的妳知道嗎?我本來就跟他說你要跟人家說!他就跟我說, 啊你就跟她說久病厭世就好了! (05:40~05:55) 姍:沒有沒有,我還問了三次哦!因為人家貸款,銀行去估 價,人家鄰居這樣講,我就又…,無風不起浪嘛!我又問 了他三次,說你老實講沒有關係! 昌:對啦!啊這四個字從哪裡來的?我本來做仲介這麼久,我還 高雄妳看哦!我也是在做凶宅!也是照確實跟人家講,說這 個人怎麼樣...,我跟他說啊人家就因為怎樣,這間房子我 就對折給你,你要就拿去! 姍:沒錯!啊你們就不能用這種為了促成交易,用這種方式, 這是很惡劣、惡質的! 昌:妳聽我說啦,這四個字..,這四個字也是他跟我說我才 跟妳說的啦! (06:23〜06:38) 姍:沒錯!所以你們不能一直推說什麼我知道!我所知道跟你們 所知道的,人家屋主告訴你們是天差地遠!你們是說送到 醫院,過了一段時間才又「生病死」的! 昌:死亡,對啊!確實是這樣啦! 姍:對那不一樣耶!我跟你講現在爭執這個也沒有意義,如果 對方去查起來,他們有證據要那個,那邊查起來,他請我 們這邊要賠償,我全部吐出來以外,我真的買不回房子! 我可以告訴你!我買這個房子很委屈!那所以我今天搞到這樣,我也希望說大家要負責任!附件三108年9月6日下午3時48分被告2人通話譯文節錄 (本院易字第509號卷第217至219、228至230、239至241、260、261頁) 04:21姍:他說他朋友,他說我想買房子就蘇國森介紹,然後 他就說他有一個很要好的同學,從小一起長大的, 有一間房子要賣,所以就說問我要不要去看看,那 我看了之後他們就說,我不是就說,呃這個房屋屋 況雖然很糟但是佔地大,然後我以後要讓父母親跟 小孩在那邊活動很好,我才會去買這個房子,因為 我們經濟狀況不好,所以沒有辦法去挑剔說房子很 老了,屋況很糟了,所以我才會就是決定,因為我 說我決定的事我不會後悔,對不對?那我決定要 買,然後他們跟我講的都是說,欸,房子裡面就是 有人生病很久沒有好,所以有老人家在裡面過世, 那我覺得說老房子…。 05:11昌:當初我記得小葉好像有跟妳講這樣子沒有錯啦! 05:13姍:沒有...對他是這樣講,那...那哪一間老屋買… 05:16昌:他說他那個...我是聽他那樣講啦,我是聽他說的啦 05:20姍:對嘛,哪一間老屋子不會有人過世? 05:20昌:他當場...妳聽我講…。 05:23姍:對。 05:24昌:對,我記得他… 05:25姍:啊我就覺得無所謂嘛,心裡沒鬼,你怕有老人在裡 面過世這樣,你又沒害他你怕什麼,所以我才會決 定說要買,對不對?那後續貸款什麼我也都沒有遇 到鄰居也沒有什麼,都沒有聽到這些傳聞,是一直 到我賣給第三者了,然後人家要裝修了,去跟他們 裝修的人講,所以事情才扯出來,我才會去查證, 那所以說我跟你講的...。 05:48昌:那那那...嘿...。 05:48姍:事前知道跟事後知道那是差很多的,我知道了我怎 麼可能還會自己去惹這個禍勒,惹這個禍惹這個麻 煩,我一樣一定要買房子,那我就...既然買了我就 認了嘛,對不對,你們沒有講清楚,因為那時候你 說喔…。 06:05昌:不是我啦! 06:05姍:你們你還記得在銀行,對不是那時候在銀行,我說 我寧願虧十萬…。 ........ 13:31昌:妳聽我說,事情遇到,我們是看要怎麼處理,妳不 要讓我感覺說事情遇到了,是事情都要推給我們,啊不要讓我亂想就好了 13:38姍:我不是推給你們,我真的表明立場,我是從頭到 尾,買這個房子之前我是不知道。 13:45昌:沒...因為我記得啦,這雖然我沒有當場聽小葉跟妳 說,但我記得小葉有講.... 13:52姍:沒有。 13:52昌:說他的家人久病厭世在裡面,因為我記得小葉絕對 有跟妳說這句話。 13:57姍:但是... 13:58昌:妳了解嗎?啊後面,後面我才... 13:59姍:不是啊!就像你講的那我們...我們認知的就是 說,欸,因為有想不開吃藥但是又救回來。 14:04昌:對對對,但是又不一樣哦! 14:05姍:對有救回來,那那我們就是相信啊,因為我們就是 都是...一直都是秉持著我們相信人性。 14:13昌:還有啦,隔壁...隔壁在說的是他在說的,啊真正到 時後如果要說我們叫王文崇,我們跟王文崇問就好 了吧,王文崇如果跟妳說一句話,阿他就發生意外 去醫院救一救再回來還是怎樣,這個就是屋主.…這 是認知的問題了嘛! 14:30姍:對啊,那我... 14:30昌:是不是真的凶宅,這就是認知的問題餒,我講真的 餒。 14:33姍:我不是...他告我詐欺是變成我惡意欺瞞,但是我真 的不知情。 14:39昌:對啊! 14:40姍:這從頭到尾,我真的可以發誓我真的是不知情的狀 況下去賣給...嘿。 14:42昌:就是我跟妳講啦....妳聽我講,沒有啦妳當初在賣 他的時候妳就要跟他說這件事情,啊最少我也有大概跟妳說這樣,阿妳也要大概跟他說一下,阿說之前他們家的人,妳如果有說這句話我們如果要說就好說了,阿妳如果沒說,這個就差很多了。 ......... 21:09昌:妳先聽我說,我覺得我也很無辜,小葉怎麼跟妳 說,妳知道我有的我真的是不知道,我後面都是想 辦法要趕快幫你辦好,妳記得我的態度都是想趕快 要來辦好,有嗎...有嗎?我都沒跟妳多講什麼,因 為他就是跟我說,啊那些都講好了,你就趕快來把它辦好,小葉就是這樣跟我說。 21:30姍:所以啊,我說為了促成交易 21:31昌:我也很無辜我也不想講這些話 21:33姍:對啊你為了要促成交易你有所隱瞒 21:34昌:妳有聽懂我的意思嗎? 21:35姍:這不能把責任都推給我們兩個啊,你是當中的介 紹人,你沒有講清楚。 21:40昌:我我...好啦我也...我跟妳講我也是敢作敢當的 啦,不要說今天什麼事情,不然我現在聽妳說要做 什麼,我也說不然我們來法院說,我現在會跟妳說 就是因為我覺得我也有委屈...。 21:51姍:對啊我也是...。 21:53昌:我今天有很多事我也不想講。 21:54姍:你要繼續執業。 21:55昌:因為我只是想辦法辦過。他跟我說,妳聽我講,他 也跟我講,阿人家就...我就跟陳小姐講好了,啊 你就趕快東西這些,吼盡可能幫她能夠做好怎麼樣 怎麼樣,我說喔好啊,我就趕快把這件事情做一做 啊,我會努力,啊我做事情... 22:08姍:是阿,我有寫一份授權書給他。 22:10昌:我做事情就是... 22:11姍:嘿 22:12昌:對嘛,啊我也是就...妳會感覺我的態度上去也是想 辦法想要趕快來辦好,我態度也是這樣對不對? 22:17姍:嗯嗯 22:18昌:我如果今天這個有問題怎麼樣,我是不是會一直強 調一直強調,啊我就想說他都跟妳講了。 22:24姍:沒有…沒有... ......... 37:30昌:到時候先看怎麼樣,啊我現在先查啦,再從別的管 道去查看看,啊我先打那個給王文崇看狀況怎麼 樣,好OK? 37:38姍:他是有跟我承認是上吊自殺啦,他有承認啦,那所 以我… 37:42昌:上吊哦... 37:43姍:對就上吊啊... 37:44昌:阿重點這個上吊自殺他如果不要講,阿也沒人知道 啊,阿妳不就要看當初在做什麼為什麼没做筆錄。 37:50姍:啊因為他在軍中,他在軍中他也不知道。 37:51昌:啊他上吊自殺怎麼沒做筆錄啦? 37:54姍:蛤? 37:55昌:我說上吊如果是自殺怎麼不做筆錄啦? 37:57姍:我怎麼知道他們。 38:00昌:好啦我去問他啦我去問他,好啦OK,好。 38:02姍:好啦掰掰,掰掰。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