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徐瑞榮訴訟代理人 黃勝昭律師被 告 謝耀隆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訴緝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卷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
7 月1 日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