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 告 董欣媛法定代理人 董于彥被 告 林豈葦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就本院111年訴字321號詐欺一案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111年 6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盧伯璋書記官 曹瓊文通 譯 馮瀗皜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法定代理人 董于彥被告 林豈葦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111 年10月1 日起,分2 期於每月1 日給付貳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法定代理人 董于彥被 告 林豈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曹瓊文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