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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侵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9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