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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偵聲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鑫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鑫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鑫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經本院羈押。茲相關共犯均已到案,被告經訊問所述尚與其他共犯大致相符,因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裁定准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品在案,茲檢察官以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並於112年11月9日先行釋放被告,此有本院押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是被告應自112年11月9日起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