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15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雅惠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09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雅惠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經嘉義縣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科予罰鍰,並限期令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詎其屆期仍未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至於
112 年度偵字第4641號緩起訴處分不拘束法院判決,況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規定適用,另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 年度易字第508 號判決)。㈡本院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實
施管制之本案土地上鋪設水泥、興建鐵皮等而未作農牧之用,因而違反區域計畫法關於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之規定,且經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限期改善並裁罰,農地上餘有碎石、圍籬、水泥基座水塔建物等,使土地未符農牧用地之性質,不僅對於環境產生影響,亦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已拆除大部分建物減輕損害,暨其年屆5 旬、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調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區域計畫法並未如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5 項、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34條第5 項:「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關於沒收的特別規定;而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既屬以行為人違反同法第21條為前提之純正不作為犯規定,係以不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事實的前提,本質上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犯罪所生之物」,難認本件所餘未拆除建物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本院自不得宣告沒收。況主管機關本得依建築法第86條第1 款或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強制拆除建物,並有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等執行手段。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也明示得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參照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亦設有諸多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供主管機關彈性運用,以達到拆除違規建物之目的,且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及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執行所生費用均由義務人負擔。與此相對,司法判決之刑事執行,執行所生費用並無由被告負擔之規定,反而造成實際由全體納稅人負擔之情形,兩相比較,顯見由主管機關排除違章建物之存在狀態,實為立法者所作出之妥適價值判斷,末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2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翰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