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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嘉簡字第 11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1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8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刪除原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

際,對告訴人為上開性騷擾行為,造成告訴人心理陰影及恐懼,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為中低收入戶,有嘉義市西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1頁),暨其自陳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因罹患高血壓及攝護腺腫大且行走不良而無法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12號被 告 甲○○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號0

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4月7日9時25分許,在○○市○區○○路000號「○○農產行」內,見BM000-H11200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亦在該處挑選蔬果,竟意圖性騷擾,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利用行經A女後方走道之機會,徒手拍打A女臀部,經A女當場斥喝,並立即報警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所示時、地碰觸告訴人A女臀部之事實,然辯稱係不經意揮打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指訴及於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畫面6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檢察官 陳靜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凱雯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