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益瑞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益瑞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
不從罪。被告僱用不知情成年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施工,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
擅自增建本件違章建築,經嘉義市政府勒令停工,仍不從制止,繼續施工,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實有可議,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90號被 告 張益瑞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益瑞係嘉義市○區○○路00號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其明知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竟仍在未向主管機關即嘉義市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之情形下,即自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起,在上開建築物後方法定空地及頂層5樓,違法增建鋼構建築,嗣經嘉義市政府於111年4月27日派員至現場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於111年5月11日以府工使字第1112107058號函送違章建築物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予張益瑞,告知張益瑞其增建行為業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勒令其停工,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建築許可或恢復原狀。詎張益瑞知悉後仍不遵從,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嘉義市政府於111年5月23日派員至現場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再於111年6月22日以府工使字第1112109363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通知張益瑞,勒令張益瑞立即停工。詎張益瑞接獲該停工通知後,經制止仍不從,經嘉義市政府於111年6月30日再次派員於現場勘查,仍繼續施工。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函送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益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嘉義市政府111年5月11日府工使字第1112107058號違章建築物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111年6月22日府工使字第1112109363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嘉義市政府送達證書、上開違章建築照片等附卷可參,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