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92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陳婕楹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7號、第3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至5行「裸露其胸部及下體」部分應補充為「裸露其胸部、下體及以手撫摸下體」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㈠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所
指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係以在不特定人、多數人、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或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而為猥褻之行為而言,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的隱密原則,以及一切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的性慾,並足以引起被害人驚嚇、氣憤、羞辱、噁心等感受,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並與性慾有關而有傷風化的行為,故例如男女兩性之間或同性之間的性交行為、親密的撫摸性器官行為、個人暴露其性器官行為等,只要係公然為之者,均足以當之為本罪之公然猥褻之行為。亦即該猥褻之行為,凡屬引起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身體動作,皆包括在內,例如裸體、露出下體、性交之行為莫不皆是。又所謂「意圖供人觀覽」,係指行為人進行公然猥褻行為之目的係意在提供他人觀看之機會,而非以實際上確有他人觀看為必要。
㈡被告甲○○○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犯行,並辯稱:伊
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晚上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健身工廠嘉義廠(下稱健身工廠)內,掀開上衣裸露乳房予伊先生即同案被告沈駿州(所涉妨害風化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碰觸,另掀開裙子、張開雙腿露出下體,都是伊跟先生間的情趣,健身房內的穿著本來就是比較裸露的,當天健身房內也沒什麼人,伊沒有給其他人看的意思;伊於112年1月28日晚上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三越百貨嘉義垂楊店(下稱新光三越)內是在很隱密的地方脫掉內褲,由先生替伊拍攝裸露的影片,並不是要給他人看,單純是伊跟先生間的情趣云云。然查:
⒈證人即健身工廠經理乙○○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11月21日
上午9時許,在公司的通訊軟體Line群組看到有員工傳訊息表示於111年11月20日晚上11時30分許,有會員到櫃檯反映有一對夫妻疑似在拍攝不雅影片,我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被告在4樓跑步機上、在3樓走道處有掀開上衣露出乳房,另在3樓腹部訓練機上有掀開裙子露出下體,及仰躺在機器上張開雙腿並自己用手撫摸下體,被告是在公開場所實施猥褻動作,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等語(見警9483卷第17至20頁),堪認被告在健身工廠內裸露乳房、下體並以手撫摸下體之舉,業遭其他健身工廠之會員發覺有異,因而前往櫃檯轉告健身工廠店員之事實。又被告於111年11月20日晚間在健身工廠內,係先在4樓跑步機上露出乳房,嗣前往3樓跪坐在腹部訓練機上掀開裙子露出下體,另仰躺在另一腹部訓練機上,張開雙腿露出下體並用手加以撫摸,再至3樓腿部訓練機旁之走道上裸露乳房,毫無任何遮掩,於此過程中,附近均有其他健身工廠之會員正在操作器材健身等情,有卷附健身工廠111年11月20日晚上10時38分至11時32分許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可參(見警9483卷第25至27頁),由此益證被告裸露下體、乳房或撫摸下體等舉動,任何人一望即知,且其先後在不同地點為該等裸露、撫摸行為,均足使當日晚間在健身工廠內往來之不特定人見聞,是被告所辯其當日在健身工廠內所為上開舉動,係其夫妻間之情趣,並無使他人觀看之意思云云,顯屬狡辯,不足採信。
⒉參之證人即新光三越安全管理人員丙○○於警詢時證稱:我於0
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0分許觀看新光三越之監視器,發現被告於同日下午6時18分至6時38分許,在新光三越地下一樓美食街北側下樓方向之手扶梯旁脫下內褲,由另一名男子用手機拍攝等語(見警1093卷第15至16頁),再酌諸卷附新光三越地下一樓美食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警1093卷第18至19頁),可知被告於112年1月28日晚間曾在新光三越地下一樓下樓方向手扶梯左側之小圓桌旁,先以站姿脫下內褲,再坐在小圓桌旁之木椅上,張開雙腿露出下體,其間或由自己,或由其配偶沈駿州持手機拍攝,並無任何遮蔽舉動,而於此過程中,陸續有其他顧客搭乘手扶梯下樓,或行經該小圓桌旁,足見被告在不特定人往來頻繁之手扶梯或走道旁褪去內褲、裸露下體,對於所有行經此一公共場所之人可能因此觀覽其裸露之身體部位乙節不以為意,而證人丙○○僅檢視監視器錄影畫面,旋即察覺被告行止有異,益徵他人對被告上開舉動一覽無遺,並且感到不妥,因而報警處理,是被告為上開裸露下體之舉動時,主觀上具有使他人觀覽之意圖甚明。從而,被告辯稱其裸露下體,只係為夫妻間之情趣,並無使他人觀看之意思云云,亦屬無稽,要無足採。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於111年11月20日晚上10時37分許,在健身工廠內,先後
在4樓之跑步機、3樓之腹部訓練機及走道上裸露乳房、下體,並以手撫摸下體等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為延續實行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本案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為思慮正常之成年人,竟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
受,率爾在健身工廠及新光三越內為裸露乳房及下體、以手撫摸下體等行為,除造成他人見狀後可能感到不適或厭惡外,亦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另被告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經法院判決處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11頁),亦難認其素行良好;又被告2次犯後均否認犯行,諸此實難對其刑度為有利之認定;再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地、行為地點、手段等節;兼衡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網拍、擺攤等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等一切情狀(見警9483卷第1頁、警1093卷第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偵777卷第24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基於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審酌被告本案所為均屬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實施公然猥褻行為之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亦係侵害同種類法益,為免其因重複相同類型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所犯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77號112年度偵字第3079號被 告 甲○○○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
(一)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22時37分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由乙○○所經營之「健身工廠」健身房內,在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域內,裸露其胸部及下體。
(二)於112年1月28日18時13分許至38分止,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三越百貨地下一樓美食街北側下扶梯處,在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域內,脫下內褲裸露其下體,經安管人員丙○○發現報警處理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上揭時地,有裸露胸部及下體情形,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犯行,辯稱:伊不認為係猥褻行為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發人乙○○、丙○○指述屬實,且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監視錄影檔案光碟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