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呂東澔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雖係應行國民法官程序之案件,惟觀諸檢察官開示之證據資料顯示,本案事發經過涵攝於刑事法律適用上,顯有多處爭點,案情相當複雜,因此須高度專業知識來完成審判程序,顯見本件已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為求程序簡便及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
,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足見本法之立法目的,乃在藉由國民參與審判,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亦即透過國民法官之參與,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亦可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此外,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再者,國民經由參與而瞭解法院審判程序的實際樣貌,感受到審判的公正及妥適,國民表達的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充分反映於法院的裁判中,將可期待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因此,在國民法官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係屬原則,只有於符合同法第6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時,才例外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從而對於是否符合該條例外規定之情形,自應嚴謹認定,否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成為具文。
㈡聲請人雖以前開事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惟查,依
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3款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係指:…。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經本院聽取聲請人、辯護人、檢察官、訴訟參與人等之意見後(見本院卷㈠第152-153頁),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說明如下:
⒈聲請人即被告呂東澔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18時26分許起至同
時27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倉庫外,持短刀接續揮砍、刺擊被害人黃昆鍠2下、告訴人白峻宇1下,致被害人黃昆鍠、告訴人白峻宇受傷。被害人黃昆鍠於同日送往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救治,仍於同日21時3分許宣告死亡;告訴人白峻宇於同日送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救治後未死亡等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惟對於聲請人犯罪之動機及起訴書論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同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表示爭執,辯稱尚可能係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及同法第279條之義憤傷害或義憤傷害致死罪等語。然究竟聲請人犯罪動機為何?聲請人之行為應認定該當於「殺人罪」、「傷害罪」、「傷害致人於死罪」,抑或「義憤傷害或義憤傷害致死罪」之何罪?主要在於聲請人之主觀上意思為何,此與吾人之生活經驗息息相關,且是否符合「當場激於義憤」之要件,更牽涉國民法感情之判斷,而非屬高度法律專業知識之範疇。
⒉又上開爭執之各罪,法定刑差距甚大,聲請人既然對於被訴
事實該當於何罪名有所爭執,顯見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對於刑度存有極大歧異;且本件命案之發生造成一死一傷之結果,對於社會秩序與治安衝擊甚大,聲請人所涉此罪應如何論罪科刑,為社會大眾所關心,故此由國民法官秉其正當之法律感情參與審判,共同認定事實並為刑之量定,具有維護公益及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聲請人謂本案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等語,尚無可採。
⒊至於程序是否簡便,是否耗費司法資源,此事涉案件爭點之
多寡、聲請調查證據內容之繁簡,以及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進行配合之程度等情,原因多端,非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所必然。且依本院準備程序已整理之爭點及檢辯雙方聲請調查之證據以觀,依審判實務經驗,倘經集中審理,尚非需經長久時日始能完成審判。因此,難認本案之審理程序將費時日或耗費司法資源,而不適合進行國民參與審判。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法 官 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奕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