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緝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璐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2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林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手錶柒支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林璐係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圃公司)之負責人,緣米圃公司於民國102年4月間起,已陷於資金週轉不靈,林璐明知其已無支付相當金額之消費能力,竟為變現抵債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鐘錶有限公司(下稱系爭鐘錶公司),於102年5月3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高雄鐘錶有限公司表示欲購買附表二所示之精品名錶,復持附表一所示銀行之信用卡刷卡簽帳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其中匯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之消費行為因過卡失敗而不遂),致系爭鐘錶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銀行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附表二所示之名錶7支、支付相應之信用卡款項。嗣因林璐購得附表二所示名錶後,旋於102年5月5日離開我國國境,故附表一所示刷卡債務均未清償,系爭鐘錶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信用卡銀行始知受騙而申告,始悉上情。
二、案經玉山商業銀行、聯邦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告訴、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103年2月10日經偵查終結並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正設於嘉義縣○○鎮○村里○○0號之1,是其戶籍地既屬本院轄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毋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
(一)被告林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易緝一卷第9至11頁、第49至56頁、第207頁;本院易緝二卷第28頁)。
(二)證人江梅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調查卷第3至7頁)。
(三)證人曾俊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調查卷第21至24頁)。
(四)證人李滄淇於偵查時之證述(見2593交查卷第7至8頁;55交查卷第5至7頁)。
二、非供述證據:
(一)信用卡簽帳單19張(見調查卷第9至13頁、第31至35頁、第43至47頁)。
(二)高雄鐘錶有限公司信用卡交易明細1份(見調查卷第15至19頁、第25至29頁、第37至41頁)。
(三)統一發票7張(見調查卷第49至61頁)。
(四)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2份(見2593交查卷第71頁;本院易卷第14頁、第19頁、第28頁)。
(五)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20日日銀字第1022I00000000號函暨帳單調閱明細表1份、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2份(見調查卷第75至78-4頁)。
(六)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2年6月24日玉山卡(債)字第1020619008號函(見調查卷第79頁)。
(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25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21008350號函暨刷卡消費明細及逾期繳款紀錄2份(見調查卷第81至84頁)。
(八)聯邦商業銀行102年6月26日聯銀信卡字第1020002953號函暨刷卡消費及逾期繳款紀錄1份(見調查卷第85至87頁)。
(九)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2年7月2日個行營字第1020022409號函暨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各1份(見調查卷第88-1至93頁)。
(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5日元銀字第1020003810號函暨帳單調閱明細表1份、信用卡帳單2份(見調查卷第95至100頁)。
(十一)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2年7月5日一總卡易字第22051號函暨帳單明細1份(見調查卷第101至103頁)。
(十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7月5日(102)兆銀卡字第3078號函(見調查卷第105頁)。
(十三)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8日102美通字第130234號函暨信用卡簽帳單3份、月結單1份(見調查卷第107至117頁)。
(十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7月10日合金總卡字第1020016506號函(見調查卷第119頁)。
(十五)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15日(102)政查字第64624號函暨月結單2份(見調查卷第121至126頁)。
(十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風險控管部無擔102年7月18日消債無字第1020001301號函暨信用卡交易明細1份(見調查卷第127至128-1頁)。
(十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3日函暨無限卡帳單6份(見調查卷第129至155頁)。
(十八)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份(見調查卷第163頁)。
(十九)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瑞記碾米工廠)1份(見調查卷第165頁)。
(二十)102年10月14日刑事告訴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報紙、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債權計算說明表各1份(見1780他卷第1至9頁)。
(二十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4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21016347號函(見2593交查卷第10頁)。
(二十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2年12月5日一總卡催字第1020040844號函(見2593交查卷第11頁)。
(二十三)102年12月6日刑事告訴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信用卡簽帳單各1份(見2593交查卷第12至16頁)。
(二十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授管(無擔)102年12月10日個授無字第1020002355號函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判決1份(見2593交查卷第19至22頁)。
(二十五)102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信用卡簽帳單1份(見2593交查卷第23至24頁)。
(二十六)103年1月10日刑事更正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信用卡帳單1份(見2593交查卷第37至39頁)。
(二十七)103年1月6日刑事告訴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暨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暨繳款歷史明細表各1份(見2593交查卷第41至55頁)。
(二十八)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10日103美通字第140016號函(見2593交查卷第56頁)。
(二十九)102年12月18日刑事告訴狀(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及簽帳單、102年5月7日自由時報電子報各1份(見26他卷第1至6頁、第8至13頁)。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5月30日修正,於同年6月18日公布生效,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罰金刑之金額,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 項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本案被告係於同日密接時間連續刷卡消費,而致系爭鐘錶公司及多數信用卡銀行同時陷於錯誤,以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應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本案屬接續犯,然復將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分論併罰,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二、科刑:
(一)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本案係因遭高利貸公司壓迫還債才出此下策,其犯後坦承犯行,積極與各銀行和解,且被告僅係以刷卡方式涉犯詐欺罪,並未以其他暴力手段侵害他人權益,請考量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罪,衡其所犯情狀以觀,案發當時並無特殊足資同情之處,且其既身為公司負責人,從事商業行為經驗豐富,更應理解高利貸之危險性及商業消費信用、交易安全之重要性,卻為一己私利犯下本案,詐取價值上千萬元之精品變現,實難謂其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再者,其犯後旋即逃離本國、滯留海外長達10年,犯後亦無法實際填補多數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害,儼然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又縱被告坦認犯行,然此業經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其科刑之輕重(詳後述),尚與本案得否酌減刑期之考量無涉,是本案尚無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故本院認被告所犯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分所述,尚難採酌。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一己已無相當資力,仍佯裝消費客人進入系爭鐘錶公司消費鉅額款項,而對告訴人、被害人施詐,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嚴重,實應懲儆,另斟酌被告並無其他案件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素行尚佳,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兼衡其因公司經營不善積欠債務而涉犯本案之犯罪動機、所為詐欺之手段及詐得財物之價值較高,並參酌其犯後尚未以民事、刑事訴訟管道實際填補告訴人、被害人損害等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目前擔任臨時工,2.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3.離婚、有2個小孩均已成年、與兒子同居之家庭生活狀況及4.時薪新臺幣(下同)120元、須扶養父母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緝二卷第3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等之和解情形、賠償及債務履行狀況及告訴人、被害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本院認本案不宜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於「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依照上開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違法行為所得與轉換而得之物,二者實屬同一,應擇一價值較高者沒收,以貫徹前揭理念。經查,被告涉犯本案詐欺犯行所取得附表二所示之7支手錶,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均由被告實際取得後交予高利貸業者貸款600萬元,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案(見本院易緝一卷第52頁)。對照附表二所示手錶之總價額,可知被告違法行為所得之手錶7支,價值高於其事後變現所得,是本案應擇價值較高者宣告沒收,應依法就被告詐得之手錶7支諭知沒收(且依卷內資料,尚無足證明被告已開始實際償還、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損害,故亦無過苛之疑慮),然因未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 商店地址 刷卡金額(新台幣) 刷卡成功與否 備註(購買手錶品牌、型號) 1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4時58分40秒 高雄鐘錶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路000號 50萬元 未遂 2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0分4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3 美國運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1分2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既遂 CHOPARD(蕭邦)、204407【附表二編號1】 4 美國運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2分0秒 同上 同上 500萬元 未遂 5 美國運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2分30秒 同上 同上 300萬元 未遂 6 美國運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3分0秒 同上 同上 200萬元 既遂 ROLEX(勞力士)、1165PP【附表二編號2】 7 日盛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3分5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起訴書誤載為既遂) 8 日盛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9分4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既遂(起訴書誤載為未遂) ROLEX(勞力士)、1165PP【附表二編號2】 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10分5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未遂 10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15分30秒 同上 同上 10萬元 未遂 11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16分0秒 同上 同上 9萬8000元 未遂 1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19分1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30-1R【附表二編號3】 13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20分5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未遂 14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21分1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15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25分14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30-1R【附表二編號3】 16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28分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17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28分4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未遂 18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34分3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未遂 19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0分2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20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0分5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21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1分10秒 同上 同上 30萬元 未遂 22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1分3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未遂 23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5分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未遂 24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6分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未遂 25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6分1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26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6分4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既遂 ROLEX(勞力士)、1165PP【附表二編號4】 27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7分41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30-1R【附表二編號3】 28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48分2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既遂 ROLEX(勞力士)、1165PP【附表二編號4】 29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50分3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既遂 ROLEX(勞力士)、1165PP【附表二編號4】 30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5時52分3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未遂 31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0分10秒 同上 同上 10萬元 未遂 32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1分1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33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6分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起訴書誤載為既遂) 34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6分50秒 同上 同上 80萬元 未遂 35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8分7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既遂(起訴書誤載為未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396G【附表二編號6】 36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9分0秒 同上 同上 95萬元 未遂 37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15分10秒 同上 同上 8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396G【附表二編號6】 38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18分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未遂 39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20分5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未遂 40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21分3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46P【附表二編號5】 41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22分41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396G【附表二編號6】 42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27分50秒 同上 同上 10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46P【附表二編號5】 43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31分40秒 同上 同上 45萬元 未遂 44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32分0秒 同上 同上 30萬元 未遂 45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32分2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未遂 46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45分50秒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46P【附表二編號5】 47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46分4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未遂 48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48分20秒 同上 同上 30萬元 未遂 49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53分40秒 同上 同上 25萬元 未遂 50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56分20秒 同上 同上 25萬元 未遂 51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6時58分25秒 同上 同上 25萬元 既遂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46P【附表二編號5】 52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7時5分30秒 同上 同上 50萬元 既遂 ROLEX(勞力士)、116515【附表二編號7】 53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7時7分10秒 同上 同上 14萬7000元 未遂 54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7時11分27秒 同上 同上 14萬7000元 未遂 55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7時19分20秒 同上 同上 7萬7000元 既遂 ROLEX(勞力士)、116515【附表二編號7】 56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7時19分50秒 同上 同上 6萬3000元 既遂 ROLEX(勞力士)、116515【附表二編號7】 57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 102年5月3日19時39分30秒 同上 同上 6000元 未遂附表二:
編號 名錶名稱、型號 金額(新台幣) 1 CHOPARD(蕭邦)、204407 50萬元 2 ROLEX(勞力士)、1165PP 250萬元 3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30-1R 170萬元 4 ROLEX(勞力士)、1165PP 220萬元 5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146P 165萬元 6 PATEK PHILIPPE(百達翡麗)、5396G 150萬元 7 ROLEX(勞力士)、116515 64萬元 共計106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