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宜詮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宜詮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宜詮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向鄭○○(實際出租人係魏○○)承租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0樓房屋部分店面作為經營「老虎蜜蜂」夾娃娃機店(下稱「老虎蜜蜂店面」)使用,租賃期間至114年3月31日止。賴宜詮並於承租「老虎蜜蜂店面」後,雇請他人為「老虎蜜蜂店面」之電燈、監視器、音響電路重新拉設電源線路並進行裝潢,復委由孫○○管理「老虎蜜蜂店面」。賴宜詮身為「老虎蜜蜂店面」之使用人,負有維護該租賃物設備安全之責,本應隨時注意電源線路之使用及保養狀況,以避免因上開電氣因素引燃媒介物質後造成火災發生,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嗣於111年8月9日3時許,「老虎蜜蜂店面」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臺上方屋頂樓板附近所安裝之電源線路,因電氣因素引燃周遭之塑質天花板及娃娃機臺上方堆放之紙箱、雜物等可燃物,除造成賴宜詮、蔡○○、謝○○向鄭○○承租之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屋頂鐵皮及牆面嚴重燬損垮落,及王○○向鄭○○承租之嘉義市○區○○路000號外之攤位燒燬,並延燒波及余○○所有並由鄭○○承租之嘉義市○區○○路000號(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黃○○所有並交由吳○○管理持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供吳○○住宅使用)、陳○○所有並交由李○管理持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供李○住宅使用)、翁○○所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余○○所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出租予魏○○,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000之0號等房屋,其中文化路000號、000號燒燬,延平街000號0樓燒燬、延平街000號0樓及0樓燒燬、延平街000號及000號之0樓與0樓燒燬,均已達毀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另致延平街000號0樓後面外牆燒黑,0樓及0樓之冷氣與玻璃窗燒損,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余○○、余○○、余○○、吳○○、李○、翁○○、蔡○○、謝○○、王○○、魏○○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援引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被告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9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經查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雖承認本件火災發生之客觀事實,但否認其就火災之發生有何過失,辯稱:這間房子是二房東再分租出去,隔間有改,舊有的線路他們在做分租的時候都沒有再整理,包括有一些電路其實都是接來接去的,火災前有發現我們的電箱有被○○豆花接電過去,這些是經過我們店裡面的線路,但實際不是我們在使用,但確實是二房東租賃給其他攤位的時候就拉設的線路,所以這間店面的線路並非完全都是我設置的,8月4日就有漏水的情形,有通知修繕,我並未違反注意義務,本件失火不是因為我引起等語(本院卷第92-93、136-137頁)。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偵查中傳喚證人即為系爭火災現場裝潢師傅許○○證述,其於110年期間裝潢時即發現有許多漏水所留下來的水漬,且其有留下當初尚未施工前的照片,由照片中確實得知系爭火災現場有漏水之情形,當天被告所經營之娃娃機店店長有向二房東即鄭○○反應此漏水情形,不論反應後二房東鄭○○是否有反應,由鄭○○於111年12月13日之刑事陳述意見狀即可明知,111年8月4日天花板確實有漏水情形,且111年度偵字第10817號卷第83頁之照片所示,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地板確實有漏水情形,及該偵查卷第165頁亦可明顯得知天花板有漏水情形,而此漏水情形由上開鄭○○陳述意見狀也可得證,核與民法第432、437條規定,房東負有修繕之義務,被告之人員業已向二房東即鄭○○反應天花板有漏水之情形,惟二房東仍置之不理,因其未盡修繕之義務,而致天花板漏水導致電線走火,此失火原因則不應歸責於被告。是以系爭火災現場漏水是不爭之事實,被告之人員業已向二房東反應天花板漏水,二房東未盡民法修繕之義務,而導致電線走火,造成火災,此失火責任不應歸責於被告身上等語(本院卷第79-81頁)。經查:
㈠被告自111年4月1日起,向鄭○○(實際出租人係魏○○)承租址
設嘉義市○區○○路000號0樓房屋部分店面作為經營「老虎蜜蜂」夾娃娃機店使用,租賃期間至114年3月31日止,被告並於承租「老虎蜜蜂店面」後,雇請他人為「老虎蜜蜂店面」之電燈、監視器、音響電路重新拉設電源線路並進行裝潢,復委由孫○○管理「老虎蜜蜂店面」,被告為「老虎蜜蜂店面」之使用人;於111年8月9日3時許,「老虎蜜蜂店面」發生火災,延燒鄰近之被告、蔡○○、謝○○向鄭○○承租之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王○○向鄭○○承租之嘉義市○區○○路000號外之攤位、余○○所有並由鄭○○承租之嘉義市○區○○路000號(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黃○○所有並交由吳○○管理持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供吳○○住宅使用)、陳○○所有並交由李○管理持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供李○住宅使用)、翁○○所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余○○所有之嘉義市○區○○街000號(出租予魏○○,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000之0號等房屋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余○○(警卷第9-12頁、偵卷第71-81、89-92、145-151頁)、余○○(警卷第14-17頁、偵卷第71-81、89-92、145-151頁)、余○○(警卷第34-37頁、偵卷第71-81、89-92頁)、吳○○(警卷第19-22頁、偵卷第71-81、145-151頁)、李○(警卷第24-27頁、偵卷第71-81、145-151頁)、翁○○(警卷第29-32頁)、蔡○○(警卷第39-42、154-157頁、偵卷第71-81、145-151頁)、謝○○(警卷第43-46、71-81、145-163頁)、王○○(警卷第48-51頁、偵卷第71-81頁)、魏○○(警卷第53-57、71-81、89-92、142-151頁)、許○○(偵卷第145-151頁)、孫○○(偵卷第71-81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租賃契約公證書暨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75-78頁),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經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前往勘查現
場,對本件火災原因研判如下:五、火災原因研判:㈠起火原因研判:⒈據文化路000號服飾店(招牌:○○○)之保全業者(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警報系統之流水訊號表,得知該店0樓空間(即展示區1、2)設有差動式火警探測器,該探測器於8月9日03時25分該店警報系統網路斷線前仍未感應作動(詳見○○保全公司之流水訊號表),因該戶0樓展示區1、2皆無隔間,若發生火災,周圍溫度快速上升,差動式探測器將因盒内空氣立即膨脹並壓迫金屬薄膜而使電氣接點導通,進而輸出警報訊號,故研判可排除文化路000號(招牌:○○○)0樓空間(展示區1、2)起火之可能性。⒉本案火災受災戶為嘉義市○區○○路000○000號及延平街000、000、000、000、000之0號等戶,經排除非起火戶後,觀察、比較文化路00
0、000號受災戶相比鄰之空間(文化路000號0樓空間、0樓娃娃機區;文化路000號)受燒情形如下:⑴觀察文化路000號0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請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⒉⑶,如照片195〜208】,以南側東端開口附近空間最為嚴重,該處呈由南往北,復由東往西向内部空間擴大延燒之火流灼燒痕跡。相較於南側相鄰之文化路000號0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請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㈥⒉⑶,如照片291〜320】,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附近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文化路000號0樓娃娃機區之燬損情形明顯較文化路000號0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輕微,且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綜上分析研判文化路000號0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係火流經文化路000號0樓娃娃機區北側中間開口向北竄入文化路000號0樓内部空間所致。⑵觀察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1燬損情形【請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⒊⑴,如照片209〜224】,以東南側屋頂樓板受燒水泥粉飾面剝落情形較劇,呈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相較於東側相鄰之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0樓空間)燬損情形【請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⒊⑵,如照片如照片37〜38、67〜68、225〜240】,以南側中間偏西(鄰靠會計室西端)附近屋頂鐵皮受燒變色扭曲變形情形最為嚴重,呈由該處向北往室内空間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兩處皆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復相較於南側相鄰之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請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㈥:⒈⑶,如照片259〜272】,以樓板受燒崩塌向中間偏東位置垮落情形最為嚴重,呈由該處附近向四周擴大延燒之火流灼燒痕跡。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1及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0樓空間)之燬損情形明顯較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輕微,且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綜上分析研判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1燬損情形係受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0樓空間)由東向西之火流竄入内部空間所致,復受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由南向北之火流經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1南側開口向北竄入内部空間所致。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0樓空間)燬損係受文化路000號0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由南向北擴大燃燒之火流竄入内部空間所致。⒊綜合以上火災現場燃燒情形,火災到達、搶救時觀察、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保全公司警報系統流水訊號表及監視器影像,並佐以劉○○先生之談話筆錄陳述内容,分析研判起火戶為嘉義市○區○○路000號首先起燃。㈡起火處研判:⒈觀察0樓娃娃機區(招牌:老虎蜜蜂)受燒情形,西側電動鐵捲門呈開啟狀態,西側北端鐵梯之木質裝修牆面嚴重碳化燒失殘存部分木支架;觀察北側櫃台、娃娃機嚴重碳化燒失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北側兌幣機旁鐵柱(鄰靠文化路000號老虎蜜蜂娃娃機區南側東端開口通道處東端)嚴重受燒變色向南微彎,木質裝修板碳化燒失情形以東端最劇,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觀察南側受燒情形,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木質裝修板碳化燒失情形以東端坍塌處附近最劇,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觀察上方輕鋼架天花板嚴重受燒掉落,屋頂樓板受燒坍塌以東側較為嚴重,0樓屋頂平台受燒向西垮落至0樓空間,東半邊嚴重受燒崩塌垮落情形以中間偏東附近較劇,呈由該處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291〜304)。以操作重機具協助現場採證工作,觀察東側木質牆面受燒碳化燒穿情形以北端較劇,牆面殘留碳化木質版面(如照片305〜310);觀察南側東端巷道磁磚牆面(即延平街000、000之0號西、北兩側外牆)受燒情形,北面受燒呈西低東高斜面,西面受燒呈北低南高斜面,且西面受燒剝落情形較北面嚴重(如照片311〜312)。觀察北側東端牆面(鄰靠兌幣機東端),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該處牆面嚴重受燒變色情形呈以該處為低點,東、西兩端為高點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3〜316)。觀察屋頂樓板嚴重倒塌位置之娃娃機台受燒情形,中間及南側機台嚴重碳化燒失,呈由該處附近向四周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7〜320)。經火調人員清理南側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燒失碳化殘骸,碳化之機台殘骸呈北低南高之灼燒碳化斜面,且娃娃機金屬殘骸南面呈西低東高灼燒痕跡,又以中間偏東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情形較劇。綜上娃娃機區(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娃娃機台附近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⒉綜合以上火災現場燃燒情形、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監視器晝面、保全公司流水訊號表與搶救時觀察,並佐以劉○○先生及蔡○○先生談話筆錄,分析研判起火處為該戶0樓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㈣起火原因研判:⒈據賴宜詮先生談話筆錄表示略以:「當天是早上10點開始營業,約凌晨1點打烊,當時員工包含我有3個人,在店裡整理一下大約凌晨1點50分離開,最後一起離開的」、「我們文化路000、000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從111年4月1日左右開始承租至今,我們裝修到8月6日那天正式營業,主要經營娃娃機生意,我們店鋪使用空間000號有0、0樓,000號僅有使用0樓,0樓主要擺放娃娃機器供客人娛樂使用,0樓作為倉庫堆放娃娃機内商品,000號是RC結構,東側南端與000號相接牆面有打通做一個通道,000號内部牆面是以矽酸鈣板與○○○隔間,000號0、0樓主要是以木質板裝修,内部格局其實都是沿用之前的娃娃機業者裝潢隔間沒有大的變革,0樓共擺放76台娃娃機、1台冰箱、4台室内冷氣機(即2台1對2)、幾台音響及3台兌幣機,天花板都是輕鋼架,0樓有1個櫃台,那邊有放電腦及監視器主機,000號0樓有1台冷氣室内機,0樓倉庫有一堵木隔間牆及角鋼架,樓梯附近牆面擺放大量商品」、「文化路000、000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0樓部分,因前一手娃娃機承租人沒有使用,所以都沒有電源;文化路000號0樓沿用原電源線路,文化路000號0樓因為有新裝2組一對二的冷氣跟重新裝潢前半段的輕鋼架天花板,所以有重拉冷氣及天花板電源線路,後半段天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其他部分線路亦沿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8月9日凌晨離開時把所有的電燈、冷氣電源關閉,娃娃機、兌幣機、冰箱、冷氣、電動鐵捲門都是處於通電待機狀態,沒有關閉總電源開關」、「近來用火用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平常管制電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離開時都是關閉電燈跟冷氣為主…,相關配線細節我並不清楚。上個月(7月)我們因整修關了後巷的電源開關箱開關,才發現○○豆花那邊有吃到我們的電,房東(魏○○女士)說屆時繳房租再折扣給我,後續電源的處理情形我也不清楚了」(請參閱賴宜證先生談話筆錄)。復據魏○○女士第一次談話筆錄表示略以:「火災發生前我在睡覺,凌晨3點17分由○○保全通知我金庫有異狀,我便往店移動,約3時30分左右到達現場才知道已經燒起來了」、「我到達時,文化路000號的店面已經燒很大了,我的店面文化路000號當時還沒有被燒到,但是我想後面鐵皮結構已經燒起來了」、「文化路000及000號是由我媽(鄭○○)向房東承租的,但是都是我(魏○○)在管理的。我們跟房東都是3年簽約1次,今年3月剛完成簽約,前後已經承租30多年了,文化路000號的3間店面(老虎蜜蜂、一抽入坑及膜速屋)都是在我跟房東簽完租約後,在跟他們簽租,一次也是簽租3年。○○豆花則每月繳交攤販租金」、「文化路000號為鐵皮結構,老虎蜜蜂0樓放置娃娃機台,0樓擺放貨物…」(請參閱魏○○女士第一次談話筆錄)。又據魏○○女士第二次談話筆錄表示略以:「文化路000號是一間2樓半鋼骨鐵皮屋建築物,0樓分租給膜速屋、一抽入坑、老虎蜜蜂,0樓各店鋪間皆以木質板隔間;文化路000號0樓分租給膜速屋、老虎蜜蜂,2店鋪間以木質板隔間,另外0、0樓間為水泥樓板分隔,作為0樓樓地板;0樓是1個放冷卻水塔(沒有使用)的平台空間。•••」、「文化路000、000號店鋪都有各自的電錶,膜速屋電單地址標示是文化路000號0樓右邊,老虎蜜蜂是文化路000號0樓左邊(另外還有1顆電表是文化路000號0樓,但他們沒有拉這條電使用),一抽入坑是文化路000號0樓,各店鋪電表都在延平街牆面側,電源開關箱原則上在後面的巷子牆面,老虎蜜蜂是營業用電,各店家線路情形我不清楚」、「上(7)個月000、000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表示開幕前裝修有用到他們的電,最主要是因為之前承租的服飾店跟○○豆花講好,所以從老虎蜜蜂有拉一條線的插座過去使用,插座後續就沒有使用,也請老虎蜜蜂賴先生直接關掉電源間關,後續就沒有問題了」、「老虎蜜蜂店鋪的電源都是他們自己請水電的,0樓的電源因為他們之前說0樓沒什麼用電,會從0樓營業用電那分電,後續如何配電我不清楚,電錶部分都是有電的,沒有廢止」、「近來用火用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各租戶亦無反映問題,…」(請參閱魏○○女士第二次談話筆錄)。又據蔡○○先生談話筆錄表示略以:「近來用火用電情沒有異常,平常管制電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這樣電動鐵捲門才能開啟」、「發生的前2天(8月7日)約凌晨的時候有聞到燒焦味,店員說在店鋪的電源開關處(倉庫西北側)及店門口有聞到燒焦味…」(請參閱蔡○○先生談話筆錄)。觀察文化路000號東半側嚴重受燒坍塌空間,南側東端巷道磁磚牆面(即延平街000、000之0號西、北兩側外牆)受燒情形,北面受燒呈西低東高斜面,西面受燒呈北低南高斜面,且西面受燒剝落情形較北面嚴重(如照片311〜312)。觀察北側東端牆面(鄰靠兌幣機東端),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該處牆面嚴重受燒變色情形呈以該處為低點,東、西兩端為高點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3〜316)。觀察屋頂樓板嚴重倒塌位置之娃娃機台受燒情形,中間及南側擺放之機台嚴重碳化燒失,呈由該處附近向四周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7〜320)。經火調人員清理南側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燒失碳化殘骸,碳化之機台殘骸呈北低南高之灼燒碳化斜面,且娃娃機金屬殘骸南面呈西低東高灼燒痕跡,又以中間偏東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情形最為嚴重。綜上娃娃機區(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娃娃機台附近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⒉火調人員檢視清理0樓(招牌:
老虎蜜蜂)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地面,發現一段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一段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其中各有一處熔斷之痕跡,會同關係人於該戶0樓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地面採集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61〜364)、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367)並會封之,函請内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參考火災調查與鑑識實務一書【作者:廖茂為,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五版第124〜125頁(七)接觸電阻值增加…】,有關導線互為連接…增高接觸電阻值造成局部過熱而起火。接觸電阻值增加之原因,主要如次:⑴導線連接時,未將導體表面清潔或連接不實。⑵接續部螺絲未栓緊。⑶接續部因震動或熱的交替作甩,螺絲發生鬆動。⑷長期使用,接觸面產生導電不良的氧化膜(如附件)。據賴宜詮先生表示,該店鋪(招牌:老虎蜜蜂)於8月6日開幕營業,鄰戶(招牌:一抽入坑)蔡○○先生表示,該店店員於8月7日約凌晨的時候有聞到燒焦味,店員說在店鋪的電源開關處(倉庫西北側,即鄰靠老虎蜜蜂娃娃機區中間偏東位置)及店門口有聞到燒焦味…。賴宜詮先生說明娃娃機店後半段天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其他部分線路亦沿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空間受燒崩塌情形最為、嚴重,研判天花板電源線路可能有異常過熱之情形,故於開幕不久鄰居即發現異常燒焦味,惟天花板為塑質裝修材料,又該處娃娃機台上方堆放大量紙箱雜物,如因電源線路異常發熱或產生短路火花,恐不慎引燃周遭易燃物,故本案不排除天花板室内電源線路之短路火花高溫引燃周遭裝修構造之可能性。又現場火載量過大、救災時間較長,現場電源線路短路痕受到火場高溫的影響,可能再被熔解成熱熔痕,造成採證工作的困難,故研判本案火災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六、現場跡證鑑定結果:現場採集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27〜330)、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及馬達(如照片331〜333)、編號3: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34〜336)、證物編號4:
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61〜364)、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367)、編號6: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68〜370)並會封之,函請内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栢同。證物編號3、6:燃燒碳化物,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3日消署調字第1110900749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1)0000000-0(證物編號3):未檢出易燃液體。(2)0000000-0(證物編號6):檢出重質石油分餾液易燃液體成分。七、結論:綜合以上各項調查檢視分析研判,起火戶為嘉義市○區○○路000號首先起燃,起火處為該戶0樓(招牌:老虎蜜蜂)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起火原因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此有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查(警卷第84-391頁)。參酌上開事證綜合研判結果,嘉義市政府消防局鑑識人員業經仔細勘察火災現場,並斟酌現場概況、燃燒後狀況,審酌相關證人之談話筆錄內容,及鑑識人員亦確在老虎蜜蜂店面0樓娃娃機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地面,採集到受熱燒熔之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室內電源配線殘骸,再參以老虎蜜蜂店面與鄰屋之火流灼燒痕跡,及老虎密蜂店面以中間偏東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情形最為嚴重,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娃娃機台附近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然燒之火流灼燒痕跡等情,而判定起火戶為老虎蜜蜂店面,起火處為0樓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為首先起燃,研判天花板電源線路可能有異常過熱之情形,故於開幕不久鄰居即發現異常燒焦味,惟天花板為塑質裝修材料,又該處娃娃機台上方堆放大量紙箱雜物如因電源線路異常發熱或產生短路火花,恐不慎引燃周遭易燃物,故本案不排除天花板室內電源線路之短路火花高溫引燃周遭裝修構造之可能性,又現場火載量過大、救災時間較長,現場電源線路短路受到火場高溫的影響,可能再被熔解成熱熔痕,故研判本案火災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核屬合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推論,復核與各該證人證述、現場跡證及照片等,均能相互佐證,自堪以採信。㈢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依其
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又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亦屬過失犯。查被告為老虎蜜蜂店面之負責人,為該房屋實際使用人,本負有確保該店內相關電源配線使用安全,按時檢修、維護商店所使用之電源配線之義務,以免相關電源配線因老舊、接觸不良、積污導電、使用不當或電量負載過大導致電線短路致生火災之危險。而被告於消防局談話時供稱:文化路000號0樓因為有新裝2組一對二的冷氣跟重新裝潢前半段的輕鋼架天花板,所以有重拉冷氣及天花板電源線路,後半段天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其他部分線路亦沿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111年7月因整修關閉後巷電源開關,才發現○○豆花有吃到我們的電,後續電源的處理情形我也不清楚了,111年8月9日凌晨離開時把所有電燈、冷氣關閉,娃娃機、兌幣機、冰箱、冷氣、電動鐵捲門都是處於通電待機狀態,沒有關閉總電源開關等語(警卷第151頁),可知老虎蜜蜂店面部分電源線路係沿用原線路,並未進行更換、檢查、維修。被告若能定期檢修、維護店內電源配線,自可能防免或降低電源線路因電氣因素而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被告明知及此,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善盡維護之責,致老虎蜜蜂店面配置之電源線路因電氣因素引燃,因而導致本件火災,除燒燬老虎蜜蜂店面房屋,並延燒至鄰屋,其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且其過失不作為與本件火災發生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並不因本案無法研判造成電源線路電氣因素之確切原因,即可脫免責任。復自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老虎蜜蜂店面及鄰屋燒燬、燒損之情形,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之屋頂鐵皮及牆面嚴重燬損垮落,及嘉義市○區○○路000號外之攤位燒燬,並延燒波及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市○區○○街000號、000號、000號、000號、000之0號等房屋,其中文化路000號、000號燒燬,延平街000號0樓燒燬、延平街000號0樓及0樓燒燬、延平街000號及000號之0樓與0樓燒燬,均已達毀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另致延平街000號0樓後面外牆燒黑,0樓及0樓之冷氣與玻璃窗燒損,致生公共危險,亦堪認定。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本案有可能是天花板漏水導致電線走
火,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過失責任等語。惟查,證人即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技士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原因之後,以電氣因素的可能性比較大,但發生電氣因素的種類,在本案中沒有太多的資料,因為現場燒得滿嚴重的。水不是很好的導體,所以如果兩個異極中間有水,交流電異極導通的機率是很低的,所以如果電線泡到水就只是漏電,火災的前提就是要有溫度,漏水的話,反而是不會有足夠的熱能等語(本院卷第117-118頁),是被告及辯護人主觀臆測起火原因乃為漏水,並無根據,無從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辯詞為卸責之詞,無從採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
指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故行為人一失火行為,因火勢之蔓延所導致燒燬其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或其他之物,仍應為整體的觀察,僅成立單純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5條第3項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維護電源配線之安全性,因而導致本件
火災,並因火勢延燒而燒燬前揭被害人之建築物或物品,不僅罔顧公共安全、致生公共危險,並嚴重影響被害人之財產及生計,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未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無業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