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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6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6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嘉緯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9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嘉緯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段000 號「聖馬爾定醫院急診室」內,因不滿醫師邱濬誠服務態度,明知邱濬誠當時正執行醫療業務中,係醫療法第10條第1 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妨害邱濬誠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在急診室內公然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丘濬誠,並持點滴架作勢欲攻擊丘濬誠(點滴架後為其他護理人員拿走),被告鄭嘉緯再走至急診室門口,對丘濬誠稱「等一下我出去會找人打你」等語恐嚇邱濬誠,而以此等施強暴方式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邱濬誠執行醫療業務。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鄭嘉緯業於112 年12月5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翰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