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1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聰喜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被告張聰喜就審能力問題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經詢問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開元殿福松老人養護中心表示「被告意識清楚」,此有卷附相關函文可參,可認本件停止審理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