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辜羿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9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辜羿菱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辜羿菱知悉如附表所示商標,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商標之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之商品、商標權期間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倘以遠低於市價進貨,材質及製工粗糙、無精緻包裝或無來源證明者,顯係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自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然辜羿菱仍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自民國110年間某日起至112年5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在嘉義市○區○○○街000號住處內,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蝦皮賣場,使用其蝦皮會員帳號「MIMIGUGU」,刊登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18元至408元不等之價格,販售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而公開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已陸續售出部分侵害商標權商品,共獲利約1000元。嗣經警發現上開帳號販售疑似侵害商標權商品,為求蒐證而於112年2月4日,訂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並於112年5月24日依法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且將附表所示之物送鑑定,確認均屬侵害商標權商品。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辜羿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告所營蝦皮購物賣場網頁列印資料1份。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
押筆錄1份、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之包裹外包裝照片1張、附表所示物品之照片7張。
㈣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薈萃公司)鑑定意見書及
鑑定證明書各1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份。
㈤如附表所示各商標之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三、起訴書雖記載扣案之「CHLOE」衣服1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等語。惟經警將上開扣案物送請商標權人「法商蔻依公司」所委任之商標鑑定單位即台灣薈萃公司進行鑑定後,經該公司函覆:因商標權人法商蔻依公司授權委任台灣薈萃公司僅限於海關案件,故無法提供鑑定意見等語,有台灣薈萃公司112年9月11日薈台字第02312601120911號函在卷可按(警卷第64頁)。故卷內尚乏證據足認扣案之「CHLOE」衣服1件確屬侵害商標權商品,就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有構成犯罪,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沒收: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利約1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
已與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4萬元完畢,有卷附之刑事陳報(一)狀、和解契約書各1份足參(本院卷第39、41頁)。本院考量被告此舉已足以剝奪其本案犯罪利得,故認若就本案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2第2項。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商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專用期限 1 仿冒CHANEL衣服 1件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 117年3月31日 2 仿冒CHANEL衣服 2件 3 仿冒CELINE衣服 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衣服 113年10月15日、 115年7月15日、 120年12月15日 4 仿冒HERMES衣服 2件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衣服 1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