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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朴簡字第 4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朴簡字第44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如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5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874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如鑫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履行條件,按期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予如附表所示之人。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及第6行「112年」均更正為「111年」、第8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前補充「基於侵占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如鑫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二)爰審酌被告恣意以他人之財產供作一己處分、使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且破壞雙方信賴關係,實有不該,並斟酌其前前科素行狀況、已與告訴人楊詠鈞達成和解、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手段、動機及告訴人損害程度等節,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羈押前從事木頭回收業,2.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3.未婚、無子女、羈押前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及4.羈押前月薪約新臺幣4萬元、無人須扶養之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案因其一時思慮未周,為取得資金而衝動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有本院調解筆錄、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查。堪認其顯有悔意,經此次偵、審教訓後,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之損害賠償尚未給付完畢等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之履行條件,按期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又被告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即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 單位:新臺幣) 楊詠鈞 郭如鑫應於113年1月20日前,給付7萬6,565元予楊詠鈞。附件:

犯罪事實

一、爰郭如鑫與楊詠鈞原為同居之情侶關係,楊詠鈞於民國000年00月間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兩人當時是情侶關係,因郭如鑫也要使用該車,楊詠鈞遂同意在郭如鑫繳納一至二期分期之狀況下使用該車。詎雙方於000年00月間談論分手,而郭如鑫於當時亦有財務壓力,郭如鑫竟於112年12月底某日,明知前開車輛並非自己所有,竟在嘉義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前,明知未得楊詠鈞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楊詠鈞交付之上開車輛及鑰匙等物侵占入己後,將該車輛抵押給賴弘恩,向賴弘恩借款新台幣(下同)25萬元,後楊詠鈞向郭如鑫要求歸還車輛,郭如鑫先向楊詠鈞稱車輛在維修,後遂避不見面,楊詠鈞報警後,經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50分,在嘉義縣大林鎮西林里中正路與中興路口處尋獲該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郭如鑫之供述 被告坦承僅有繳納車貸新台幣(下同)1、2萬元,且車輛是告訴人所購買付款,且因自身債務問題未告知告訴人遂抵押給他人,在告訴人詢問車輛下落時,對告訴人佯稱車輛送修之事實。 二 1.告訴人即證人楊詠鈞於偵查中具結之指訴 2.證人賴弘恩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三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雙方對話截圖、被害報告單 同上。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