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美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美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美蘭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其於民國110年1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01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4年4月4日,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6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1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