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凱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凱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凱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2.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4月確定;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6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4.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5.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6.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中2至6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4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與前開1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有該署民國112年1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375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